按照1994年的會計制度,超過三年沒有收回的往來款項可以作為死賬處理。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壹般需要制定具體的壞賬準備計提政策。系統允許的計提方法有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銷售百分比法、個別認定法,計提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目前企業常用的主要計提方法是賬齡分析法,對不同賬齡的應收賬款規定相應的壞賬計提比例。企業計提的壞賬比例通常高於稅收法規允許的稅前扣除比例,以至於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形成了事實上的“可抵扣時差”。本文擬就實務中壞賬準備的財稅處理進行探討。1.壞賬準備稅前扣除的相關稅收規定1、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內資企業可以按照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余額的0.5%扣除壞賬準備,並明確了申請核銷壞賬的條件。
2.國家稅務總局(2003)45號文件《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明確了兩個方面:壹是重新界定了壞賬準備稅前扣除的計提範圍,允許企業按照企業會計制度(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計提範圍,在稅前扣除0.5%的壞賬準備;二、壞賬準備的性質定義為“可抵扣的計時差異”,該文件自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3)29號文件《關於印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的解答(三)〉的通知》對壞賬準備的財稅處理作了詳細規定,將“可抵扣時差”的概念延伸至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內外資)。4.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壞賬準備的稅務規定主要有四個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號。(1991)165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幾個問題及解答(三)。根據規定,只有從事信貸和租賃的外資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才允許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3%扣除。其他類型的外資企業申請稅前計提3%壞賬準備,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嚴格審批。實踐中,尤其是《企業會計制度》實施後,很少有外資企業申請稅前計提3%的壞賬準備。二、壞賬準備政策實施當年的財稅處理(1)外資企業(假設外資企業不允許稅前扣除壞賬準備)
1.當本年無壞賬核銷,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銷的壞賬時,本年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年末壞賬準備余額。2.當年度內發生壞賬核銷時,壞賬核銷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待核銷的壞賬金額)企業申請核銷的壞賬金額,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允許在稅前扣除。年末計提壞賬準備的會計處理為:借:管理費用。
貸:壞賬準備(壞賬核銷金額+按規定比例計提的年末應收賬款壞賬準備)
本年計入損益的壞賬準備金額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是壞賬核銷金額(允許稅前扣除),另壹部分是年末應收賬款壞賬準備(作為可抵扣的時間性差異)。這樣,本年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年末壞賬準備余額。3.以前年度有壞賬核銷時,本年收回款項時的會計處理為:借記: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
貸款:壞賬準備
借:貨幣資金
貸: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
根據稅法規定,“收回已核銷的壞賬時,應相應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年末壞賬準備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
貸:壞賬準備(按規定比例計提的年末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已核銷壞賬收回金額)本年計入損益的壞賬準備金額由兩部分組成:壹是按規定比例計提的年末應收賬款壞賬準備(作為可抵扣的時間性差異),二是已核銷壞賬收回金額(企業需根據已核銷壞賬收回金額調整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這樣,本年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年末壞賬準備余額。綜上所述,外資企業在執行壞賬準備政策時,只需根據“壞賬準備”科目的年末余額,調整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即可。(二)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財稅處理上的區別是,允許內資企業按照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年末余額的0.5%在稅前扣除壞賬準備。因此,在實行壞賬準備政策的當年,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壞賬準備年末余額-(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年末賬面余額*0.5%三。以後年度的財稅處理(壹)外資企業1。本年無壞賬核銷,以前年度已核銷的壞賬收回,年末應收賬款余額大於年初時,年末彌補壞賬準備的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
貸:壞賬準備(補充金額)因此,企業應根據壞賬準備的補充金額調整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補充金額等於壞賬準備賬戶年末余額與年初余額的差額,故本年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壞賬準備余額(年末-年初)。2.當本年無壞賬核銷且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銷的壞賬,應收賬款年末余額小於年初余額時,壞賬準備年末會計處理借記:壞賬準備(轉回金額)。
貸:管理費用:根據稅法規定“原計提減值準備時已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因價值恢復時價值恢復而增加的當期利潤總額,不計入恢復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應根據壞賬準備的金額,即年末壞賬準備賬戶余額與年初余額的差額,調整調減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故本年納稅調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壞賬準備余額(年初-年末)。綜上所述,當本年度無壞賬核銷且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銷的壞賬時,本年度企業壞賬準備的納稅調整公式為: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壞賬準備余額(年末
借方: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待核銷的壞賬金額)
企業申請核銷的壞賬金額,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允許在稅前扣除。年末壞賬準備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
貸:壞賬準備(已核銷的壞賬金額+已彌補或轉回的壞賬準備)本年計入損益的壞賬準備金額由兩部分組成:壹是已核銷的壞賬金額(允許稅前扣除),二是已彌補或轉回的壞賬準備。這樣,本年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壞賬準備余額(年末-年初)4。以前年度有壞賬核銷時,收回款項時的會計處理是:借記: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
貸款:壞賬準備
借:貨幣資金
貸: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
根據稅法規定,“收回已核銷的壞賬時,應相應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年末壞賬準備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
貸:壞賬準備(計提或轉回的壞賬準備-已核銷壞賬收回的金額)本年計入損益的壞賬準備金額由兩部分組成:壹是計提或轉回的壞賬準備,二是已核銷壞賬收回的金額,企業需要調整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這樣,本年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壞賬準備余額(年末-年初)。綜上所述,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壞賬準備政策後壞賬準備的稅務調整金額為:
年度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時=壞賬準備余額(年末-年末)(二)同理,允許境內企業按照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稅前年末余額扣除0.5%的壞賬準備,那麽企業執行壞賬準備政策後壞賬準備的納稅調整金額為:年度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時=壞賬準備余額(年末-年末)-[(應收賬款+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