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核算
根據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居民企業,為跨地區合並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企業所得稅實行統壹計算、就地預繳、分級管理、合並清算、財政轉移的征管方式。
同時,規定還指出,總機構與具有主要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應當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下五類二級分支機構不得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包括:
1.對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不具備主要生產經營功能且不在當地繳納增值稅等稅收的二級分支機構進行代征代繳;
2、上年度為小型微利企業;
3.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行;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行;
5.匯總納稅企業在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的“獨立核算”和“從屬核算”
單位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在填寫稅務登記表時,有壹項是“核算方法”。內容* * *有兩個選項,分別是“獨立核算”和“從屬核算”。
這裏的“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而法人企業必須獨立核算。
“獨立核算”是指由分支機構單獨對其經營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核算。設置單獨的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和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非獨立核算”是指分行沒有完整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體系,只是記錄壹些經濟業務進行的核算,整體核算任務由總行完成。
分支機構采用“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不是稅務機關的要求,而是企業內部管理的要求。
匯算清繳後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1.確認納稅金額的會計分錄:
借方:所得稅費用(補稅金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欠稅金額)
2、實際納稅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納稅額)
貸款:銀行存款(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