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停課;
3、封閉或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4、控制或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畜禽;
5、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傳播。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