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雙方離婚時,通常會涉及到對房屋所有權進行分割,分割之後還需要辦理房屋過戶。壹般來說,房屋所有權變更都需要繳納相應的稅款,主要涉及的有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和附加稅等。但由於離婚時房屋過戶在實際性質和法律意義上都不同於普通的房屋所有權變更,因此在稅款繳納方面也有不同的規定,具體視情況而定:1.如果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將***有房屋歸屬壹方所有,或經法院判決歸壹方所有的,事實上屬於房屋***有產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法規規定征稅的房屋所有權變更行為。因此,在雙方離婚案件中,如涉及到須將夫妻雙方***有名字的房屋或只有壹方名字的房屋過戶到另壹方名下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無須繳納相關稅款。2.在壹些離婚案件中,還存在父母雙方同意將房屋過戶到孩子名下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子女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營業稅,但須繳納相應的契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契稅: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