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本期銷售明細)附件壹“11%稅率”欄調整為“11%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68”。
2.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本期進項稅額明細)附件二第8欄“其他”調整為“農產品進項稅額加計扣除”和“其他”兩欄。
3.本公告自2065438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19號
為配合增值稅稅率的簡並,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現公告如下:
壹、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壹)》中的“11%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分別是“稅率為11%的貨物和稅率為11%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調整後的表格見附件1,涉及的填報說明調整內容見附件3。
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3號(本期進項稅額明細)》附件1第8欄“其他”調整為兩欄,分別為“農產品進項稅額加計扣除”和“其他”。調整後的表格見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65438年8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附件1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信息(壹)(本期銷售額明細)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信息(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布日期:2065 438+06 07 01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配合增值稅稅率的簡並,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壹、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主要內容是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本期銷售明細)附件1第四欄“11%稅率”調整為兩欄,分別為“11%稅率的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6544”。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八欄“其他”調整為兩欄,分別為“農產品進項稅額加計扣除”和“其他”。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目填寫說明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本期進項稅額明細)附件二中增加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加計扣除”欄,用於單獨反映未納入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的納稅人,使用購進的農產品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稅率為17%的貨物時, 他們會對農產品的進項稅進行加減,以維持農產品原有的抵扣。
(二)未納入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的納稅人,在購買農業生產者生產的農產品或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的當期,根據取得(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采購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11%的扣除率計算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件二(當期進項稅額明細)。
如果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包括購買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等)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稅率為17%的貨物,應按照簡並稅率前的抵扣率與當期11%的差額計算當期可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並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信息。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本期用於生產的農產品已按稅率11%(扣除率)÷11%×(簡並稅率前扣除率-11%)。
解讀:“農產品進項稅額加計扣除”壹欄有什麽用?
為配合增值稅稅率的簡並,真正落實“維持農產品原抵扣”的目標,2017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相關事項進行了調整,增設了“農產品進項稅額加計扣除”欄目。下面說說如何使用“農產品進項稅額加計扣除”這壹欄。
壹、為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貨物而采購農產品,稅率為17%。
取得壹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票面增值稅(稅率11%)作為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1-3欄的稅額欄。對增加的部分,在第8a欄填寫按照“本期用於生產的農產品已按11%(扣除率)÷11%×(13%-11%)”計算的稅額。
取得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1%計算進項稅額,並在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的“稅額”欄內填列。對增加的部分,在第8a欄填寫按照“本期用於生產的農產品已按11%(扣除率)÷11%×(13%-11%)”計算的稅額。
取得銷售發票或者購貨發票的,按照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購貨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進價×11%計算進項稅額,在第6欄“農產品采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稅額”欄內填列。對增加的部分,在第8a欄填寫按照“本期用於生產的農產品已按11%(扣除率)÷11%×(13%-11%)”計算的稅額。
二、農產品收購第壹項除外。
取得壹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票面增值稅作為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信息1-3欄(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時取得農業生產者取得(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11%+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1%,填寫第六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
三、未單獨核算為生產和銷售17%稅目商品及其他商品和服務的農產品。
取得壹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金額作為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本期進項稅額明細)1-3欄,農產品進項稅額不再抵扣。
對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取得的專用發票,按照×11%的金額計算進項稅額,並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頁資料(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1-3欄的稅額欄內,不得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
以農產品進價和農產品采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扣除率11%計算進項稅額,在“農產品采購發票或銷售發票”第六欄“稅額”欄內填列。不允許額外抵扣農產品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