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合同是壹方當事人委托另壹方當事人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技術合同。
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壹般加工、修理、修理、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檢測、勘察設計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適用加工合同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稅目,稅率為萬分之五。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壹方委托另壹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的技術合同。
為員工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業余教育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不需要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