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普遍性。不僅行政執法的主體非常廣泛,既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包括根據授權或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和個人;而且行政執法的對象和內容也非常廣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各類主體,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第三,多樣性。行政機關執法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制定規範性文件不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抽象行為,也有對特定相對人適用法律的具體行為;既有單方命令的強制行為,也有雙方協商的契約行為;既有依職權主動實施的行為,也有依申請被動實施的行為;既有賦予相對人權益的行為,也有對相對人施加不利影響的行為;既有免費實施的行為,也有有償實施的行為。
第四,效率。行政執法任務繁重,面臨的形勢復雜甚至緊迫。行政執法的生命力在於迅速、簡便、快捷。當今世界,行政管理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行政是否高效,直接關系到整個社會是否高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四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罰不得代替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