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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發票種類

壹、代理業

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1、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托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實銷額進行結算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2、代辦進出口,是指受托辦理商品或勞務進出口的業務。?

3、介紹服務,是指中介人介紹雙方商談交易或其他事項的業務。?

4、其他代理服務,是指受托辦理上列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業務。金融經紀業、郵政部門的報刊發行業務,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旅店業

旅店業,是指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

三、飲食業

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 飯館、餐廳及其他飲食服務場所,為顧客在就餐的同時進行的自娛自樂形式的歌舞活動所提供的服務,按“娛樂業”稅目征稅。

四、旅遊業

旅遊業,是指為旅遊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導遊等旅遊服務的業務。

五、倉儲業

倉儲業,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

六、租賃業

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 按照聯合國和世界貿易組織的分類方法,服務業主要包括11大類:

商務服務(其中又分為專業服務、計算機服務、幹租服務等類別);

通訊服務(其中又分為郵政服務、速遞服務、電信服務、視聽服務等類別);

建築和相關工程服務;

分銷服務(其中又分為傭金代理服務、批發服務、零售服務、特許經營服務等類別);

教育服務;環境服務;

金融服務(其中又分為保險和保險相關服務、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證券服務等類別);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旅遊和與旅行相關的服務;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運輸服務(其中又分為海運服務、內河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航天運輸服務、鐵路運輸服務、公路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運輸輔助服務等類型)。

服務業從為流通服務到為生活服務,進壹步擴展到為生產服務,經歷了壹個很長的歷史過程。服務業的社會性質也隨著歷史的發展而變化。在前資本主義社會,主要是為奴隸主和封建主服務,大多由小生產者經營,因而具有小商品經濟性質。

資本主義服務業以盈利為目的,資本家和服務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是雇傭關系。社會主義服務業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以提高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為目的,是真正為全社會的生產、流通和消費服務的行業,

七、廣告業

各地的廣告業發票樣子不同。既有手寫的也有機打的,壹般都有水印,個別地方是沒有水印的。

目前重慶地稅監制的廣告業發票有電腦版和手工填開版兩種。山西省廣告業務應使用服務業發票。

2009年7月廣東省為了統壹全省地方稅收發票的印制和使用,規範發票管理,減少納稅人負擔,於發票換版的同時,對部分發票種類進行了簡並。譬如取消了《廣告業發票》等,而用新增設的《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發票》代替。

擴展資料:

服務業發票的稅收處理:

(1)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

根據稅法規定,酒店餐飲企業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然後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將從高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2)混合銷售行為

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以上所述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3)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壹並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兼營的應稅勞務是否應當壹並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4)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範圍的劃分

營業稅與增值稅都是流轉稅,營業稅主要對各種勞務征收,同時對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也征收營業稅。增值稅主要對各種貨物征收,同時對加工、修理修配業務也征收增值稅。兩個稅種性質相同,各自征收領域不同,理論上是可以劃分清楚的。

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壹些具體區別的問題,對此,國家做了壹些具體規定。其中,涉及旅店、飲食、旅遊等業務,根據混合銷售規定的處理原則,比較容易確定征稅範圍。如飲食行業,在提供飲食的同時,附帶也提供香煙等貨物,就應按飲食業征收營業稅。

另外壹種經營形式是飲食業自制食品,即可對內又可對外銷售貨物的兼營情況。如某飯店在大門口設壹獨立核算的櫃臺,既對店內的顧客提供自制食品(如月餅、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對外銷售,這種情況屬於兼營行為。

在劃分混合銷售或是兼營行為時都要嚴格區分兩者的概念,才能正確劃分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征稅範圍。

在其他服務業中,情況也比較復雜。例如某酒店開設的照相館在照結婚紀念照的同時,附帶也提供鏡框、相冊等貨物,此種混合銷售行為就應按其他服務業征收營業稅。這是因為這項銷售業務是以提供勞務為主,同時附帶銷售貨物,這種情況下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地區提供的服務業發票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地區在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不包括鐵路運輸)、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的,從試點日期開始提供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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