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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定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如果符合要求,是否只減免項目收入?

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公共垃圾處置。具體條件和項目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企業所得,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過渡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的通知》(國[2065 438+00]157號),“1 .對居民企業適用稅率和減半征稅的具體界定(三)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

四、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保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0號)第壹條規定:“1。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7年10。*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以及2007年12之前經批準的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從取得該項目的第壹筆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年度起,可在按新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優惠期內。

三是企業符合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和《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實施過渡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壹條規定的享受過渡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實施,不得疊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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