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對聽證都不會陌生,我國行政機關經常會召開聽證會,聽取公眾的意見,這是我國政府管理越來越民主的表現。
壹、什麽情況下需要組織聽證
《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行政機關不得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收取聽證的費用。
二、主動舉行行政許可聽證的條件
1、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三、行政許可聽證程序
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許可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對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
(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內容。對影響到大部分人的公***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焦點問題,比如《婚姻法》的修改、房屋拆遷等問題,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傾聽民意,尊重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對於實現行政目的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律客觀:壹、適用範圍不同。《辦法》第三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壹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這是對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聽證申請範圍的基本規定。也就是說,稅務機關依申請而舉行聽證的範圍為被處予二千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公民和被處予壹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知》規定,聽證不是作出許可決定的必經程序,但是對於下列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利益的許可事項;(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對這些規定,我們還要再區分壹點,就是:前兩款是規定稅務機關主動舉行聽證的範圍,後壹款是規定稅務機關應申請而舉行聽證的範圍。即,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本身有應申請而舉行和稅務機關主動舉行兩種。二、有關期的限規定不同。《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對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有關期限的問題,《辦法》有進壹步的明確,第四條規定: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後三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後十五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是予以公告。也就是說,對於行政處罰事項(罰款)的聽證要求,當事人必須在知曉後的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對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提出聽證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申請是否準許,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後十五日內舉行聽證;對於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要求,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在知曉後的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後二十日內舉行聽證。而對於告知聽證時間、地點等事項的期限規定,兩者是壹致的,均為舉行前的七日。三、舉行聽證方式的不同。《行政處罰法》和《辦法》均規定,(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進行。而《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也就是說,對於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法律排除了不公開進行聽證的方式。《行政許可法》的基本目的之壹就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而公開是監督的壹種有效方式。因此,規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把聽證過程對社會公眾開放,接受社會監督,有利於加強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壹定時間內只限壹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也就是說行政許可可能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如果對這些事項舉行聽證,按《行政許可法》規定應公開舉行,是否會危害到國家安全?因此,對行政許可法規定,聽證只能公開舉行,似有疏漏,也值得我們進壹步討論。四、聽證筆錄的效力。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之規定,《辦法》第十八條明確:聽證的全部活動,應當由記錄員寫成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