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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的實施辦法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劃內屬於本實施辦法所附《福建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在本省轄區範圍內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本省車船稅的適用稅額,依照本實施辦法所附的《福建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對公***交通車船暫免征車船稅。

第五條 對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車船稅。

第六條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審核後上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七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分月計算,壹次繳清全年稅款。

(壹)對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車船稅納稅時間為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

(二)對實行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車船稅申報納稅時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對每年12月新購車船的納稅人,車船稅申報納稅時間為次年1月31日前。

第八條 各級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海事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車船檢驗機構和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保險機構應當定期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船登記、年檢、代收代繳車船稅等信息,協助地稅機關做好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條 對未提供當年或自上次年檢後各年度依法納稅或免稅證明的,各級車輛登記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車輛檢驗機構不予發放年檢合格證明。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日公布的《福建省車船稅實施辦法》(閩政〔2007〕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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