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鼓勵外商投資高速公路建設,加快完善我省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對外開放和社會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外國投資者可以以中外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福建投資建設和經營高速公路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高速公路企業)。第三條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高速公路,經營期限壹般不超過30年(含建設期);確需延長經營期限的,經全體投資者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經營期滿後,高速公路將無償移交給當地政府。第四條外商投資高速公路企業經營期超過15年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五條外國投資者將其經營利潤再投資於道路、港口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再投資所得稅可全部退還。第六條高速公路外商投資企業,經財稅部門批準,可采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法,加速回收投資。第七條高速公路外商投資車輛收費標準由企業根據合理的投資回收期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第八條允許高速公路外商投資企業在建設和經營高速公路的同時,在高速公路沿線或指定區域綜合開發房地產、客貨運輸、供油、供水、餐飲、旅遊設施、酒店、廣告等。其項目用地可按基準地價給予壹定比例的優惠,項目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高速公路,投資總額超過1億美元的,經批準後註冊資本占投資總額的比例可適當低於現行規定。第十條外商投資高速公路企業可向國內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經批準後,也可在中國境內發行債券,籌集公路建設資金。第十壹條外商投資高速公路企業可實現外匯綜合平衡。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投資回收的資金和經營期內賺取的人民幣利潤可進入外匯調劑中心兌換外匯,並允許匯出境外。第十二條外商投資建設、經營高速公路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建設、養護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國內不能保證供應或不能滿足技術性能要求的材料,可免征進口關稅,但這些機器設備和材料僅限於高速公路建設、經營自用。第十三條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高速公路項目,必須遵守中國市政府關於公路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國交通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公路技術標準和設計規範,允許借鑒國外先進的公路建設技術。第十四條高速公路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經營期內,按照中國交通部門頒布的公路養護標準,對其經營的公路進行有效養護。交通量超過原設計能力的,應當及時改善公路交通狀況。第十五條設立外商投資高速公路企業,按照國家和福建省現行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壹級、二級汽車公路和大型隧道、橋梁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七條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福建投資高速公路、壹級和二級汽車公路、大型隧道和橋梁,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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