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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推動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以及保障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引導、扶植民營科技企業健康發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營科技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按照自願組合、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原則創辦,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科研、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第四條 民營科技企業的類型有:

(壹)國有民營科技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科技企業;

(三)私營科技企業(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科技企業、合夥科技企業、科技個體企業);

(四)私營科技企業(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科技企業、合夥科技企業、科技個體企業);

(五)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科技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科技企業);

(六)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的科技企業。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以下人員創辦民營科技企業:

(壹)經企業、事業單位批準的在職科技人員;

(二)國家機關中經批準辭職、退職的有科技專業知識的人員;

(三)歸國留學人員;

(四)其他有技術專長的人員。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國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轉換機制,創辦各種形式的民營科技企業。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批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其職責是:

(壹)指導民營科技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發展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民營科技企業總體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民營科技企業對所承擔的各類科技計劃的實施;

(三)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登記工作;

(四)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成果評定;

(五)表彰和獎勵對發展民營科技企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六)組織民營科技企業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

(七)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綜合統計、參與組織人才培訓、信息咨詢等有關服務工作。第八條 工商、稅務、財政、人事、外事、公安、計劃、經貿、勞動、教育等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與管理工作。第九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成立、變更、終止登記等手續。第十條 申請認定民營科技企業,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手續並核發科技企業證書。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手續時應征求有關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 民營科技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民營科技企業的業務經營範圍;

(二)有合法的專利或科技成果、新技術產品、非專利技術;

(三)有大專或中級職稱以上科技人員占專職從業人員(不含生產工人)的25%以上,專兼職從業人員應有非在職證明或單位同意的證明;

(四)有與業務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工作條件,固定的工作場所和註冊資本,知識產權經合法評估可折作註冊資本;

(五)年度技術性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20%。第十二條 民營科技企業合並、變更,應到縣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辦理民營科技企業認定手續。第十三條 對民營科技企業服務於各行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稅務部門按規定給予科研機構的稅收優惠。減免稅部分應作為企業的發展基金,用於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擴大再生產,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條 民營科技企業正式投產後,其年交稅金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管理制度健全,其業務骨幹屬省外來閩的科技人員的,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查,並報人事部門批準,可在經營所在地申請入戶或享受其他優惠待遇。對擁有重大科技成果者,可按規定優先辦理入戶。第十五條 民營科技企業凡符合國家、省關於高新技術企業、中間試驗、技術市場、技術出口等相應條件的,享受其同樣的優惠待遇,民營科技企業在科技貸款、成果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等方面,享有同全民所有制科研機構的同等待遇。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申請國家計劃科研項目及經營,國家按投入相應比例分享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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