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稅收協助工作機制,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收協助工作的指導。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供涉稅信息,稅務機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妥善保存和管理。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涉稅信息交換和使用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予以保密。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稅收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稅收管理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優化和調整經濟、產業結構,積極培植稅源,保障稅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第七條 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稅源相適應。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目標,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映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編制預算提供依據。
稅務機關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供相關稅收信息。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時,會商同級稅務機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提高稅收管理信息化水平,實現涉稅(費)信息采集的社會化和信息化。
稅務機關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優化申報征收程序,降低稅收征收成本。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推進納稅信用制度建設,健全納稅信用獎懲機制。
稅務機關應當做好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采集、發布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信用檔案及對納稅人獎勵或者懲戒的信用管理制度,及時發布信用信息。
省級稅務機關可以在福建省涉稅信息交換平臺統壹公布納稅人的納稅信用,並依法提供有關部門需要的統計信息數據、分析材料。第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並應當在收到稅務機關通知其提供納稅資料之日起15日內,提供相應的資料。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不影響稅務機關根據自身收集的證據作出行政決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以延期提供納稅資料,但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稅務機關報告,並在不可抗力等原因消失後5日內提供。第三章 稅收協助第十壹條 省級稅務機關依托福建省政務信息***享平臺建立福建省涉稅信息交換平臺,並與其他有關部門以及設區市、縣(市、區)的信息平臺實現互聯***享。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城市公用事業運營等單位應當履行涉稅協助義務,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將下列事項中的涉稅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地傳輸到福建省涉稅信息交換平臺:
(壹)企業事業單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以及工商營業執照的吊銷、年檢,企業股權轉讓與變更登記,專利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登記、使用、交易;
(二)營利性、非營利性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的成立、變更、註銷、撤銷、年檢;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頒發、變更、註銷;
(四)土地使用證、車輛和船舶營運證的登記、變更、註銷;
(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水、電、氣的開戶、變更、註銷以及使用;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以及有關規劃許可的變更,房地產項目施工、商品房預售和采礦、交通、水利等建設工程以及文化經營等許可證的發放;
(七)分行業城鎮以上固定資產投資信息,分行業、分類型、分部門經濟運行的主要情況等信息;
(八)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
(九)技術轉讓、產權轉讓以及企業破產清算、資產拍賣,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
(十)投資項目立項審批、核準、備案,重點建設項目及重大產業的投資計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本級財政資金的撥付,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和工程決算;
(十壹)特種經營許可,專業市場、展銷會、商業性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的審批,經營性停車場的開辦;
(十二)海關專用繳款書,大型設備和技術的引進、進出口涉稅異常信息等;
(十三) 煙草銷售許可證的發放和煙葉的種植計劃、收購計劃;
(十四)服務貿易對外支付、境外人員出入境簽證、國有企業工資薪金限額、駕培學校學員駕考名冊等信息;
(十五)其他涉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