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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1992修改)

第壹條 為了明確本省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法律地位,保障工會獨立自主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憲法、工會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條例。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是本企業職工利益的代表。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有權依照我國工會法和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企業開業投產時應同時建立工會。

女職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得設立女職工委員會。第四條 凡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外商投資企業,上級工會有權派員到該單位宣傳《工會法》等法律、法規,指導組建工會。

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在上級工會指導下,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成立企業工會籌備組,發展會員,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報上壹級工會批準並在其領導下開展工作。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具備《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由上級工會依法確認後,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會主席。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凡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經工會批準,均可成為工會會員。

工會會員連續六個月不繳納會費,不參加工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第七條 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勞動合同,或協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第八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職工培訓計劃等重大事項時,應通知工會代表列席會議,聽取工會意見;研究決定有關工資制度、生活福利、職工獎懲、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問題時,應通知工會代表列席會議,取得工會的合作。

外資企業決定前款有關職工利益的事項時,應與工會代表充分協商。第九條 工會依法監督企業對國家和本省關於勞動管理、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女職工特殊利益保護等法律、法規的執行;監督企業福利基金的使用,督促並協助企業辦好集體事業。第十條 工會監督企業執行國家現行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職工因健康原因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加班的,企業不得強制,企業確因生產需要加班時,其加班費不低於正常班相應工時收入的150%。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應比照執行。加班工時過多的,工會可向企業提出意見,商定解決辦法。第十壹條 外商投資企業處分職工,應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申辯,征求工會意見,工會認為不合理的,可提出意見,與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職工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二條 工會的基本職責:

(壹)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

(二)教育職工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改革開放意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協調職工與投資經營者的關系,支持企業搞好生產、經營和管理,促進企業發展。

(四)協助企業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進行業務技術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五)開展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豐富企業的文化生活。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委員會的委員壹般不脫離生產。但企業職工人數較多的,可與企業協商,設脫離生產的工會專職人員。第十四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專職工會主席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比照企業中方副總經理或副廠長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執行。第十五條 工會開展活動,壹般不占用生產時間,需占用生產時間的,應事先征得企業同意。不脫離生產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生產時間的,應事先征求企業的意見,每人每月占用生產時間不超過二個工作日,其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辭退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工,應事先征求本企業工會委員會的意見,並征得上壹級工會的同意。

工會專職人員不再擔任脫離生產的工會職務時,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安排適當工作。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

企業應為工會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和設備。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積極為舉辦職工集體福利和文化體育等活動提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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