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各項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按照稅收管理權限,研究擬定有關地方稅收具體實施細則、辦法。
(二)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促進南平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經濟的發展。
(三)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組織實施地方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地方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貫徹執行。
(四)組織實施本市地方稅收和國務院、省政府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包括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建設費、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以工建農(以工補農)資金、文化事業建設費、預算外資金調節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壹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組織辦理政策性稅收減免和優惠政策等具體事項。
(五)編報南平市地方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地方稅收收入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
(六)開展稅收行政執法,負責辦理稅務行政復議。
(七)負責南平市地方稅務系統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預算內外資金的垂直領導和統壹管理。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管理地方稅務系統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考察與培養。負責本市地稅系統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與實施。
(八)負責本市地稅系統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九)監督檢查地稅系統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
(十)研究分析地方稅收稅源狀況及變化情況。調查了解納稅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幫助指導納稅戶改善經營管理,促進經濟發展,不斷充裕稅源。
(十壹)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十二)負責地方稅務系統的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辦理、答復人大、政協的提案和議案。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