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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首次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需要領取發票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領取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用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

(1) 1份《納稅人領用發票種類核定表》(免稅表除外)

(2)稅務登記的相關證明(首次辦理或變更時提供)

(3)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或經辦人變更時提供)

(4)發票專用章戳(首次辦理或經辦人變更時提供)

政策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操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5〕126號)第二條第(壹)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普通發票行政審批取消和調整後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5號)第壹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收抵免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40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系統實施升級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73號)第三條第(三)、(四)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納稅服務和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14]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縣級稅務機關全國納稅服務規範相關表格和憑證(1.0版)的通知》(國稅發〔2065〕109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系統實施升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65 438]156號)附件1第五、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境外提供建築勞務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69號)第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司法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2017)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增值稅轉型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11號)第九條。

《福建省增值稅發票征管規定(試行)》(閩國稅函[2065 438+07]200號)第壹條

受理部門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處)可在當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也可撥打辦稅服務熱線12366。

辦理時限是多少?

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內容完整的,受理後立即辦結。其中,最高開票限額超過654.38+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自審批之日起654.38+0個工作日內辦結。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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