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有形資產,也包括技術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第四條 租賃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第五條 實行租賃經營必須兼顧國家、企業、職工和承租者的利益。第六條 企業實行租賃經營,只是經營方式的改變,原行政、黨群關系,財政、稅收渠道不變。第二章 租賃形式第七條 租賃期限每屆三至五年,租賃經營的主要形式有:
1、個人租賃,即由壹個人承租經營企業;
2、合夥租賃,即由兩個人以上合夥承租經營企業;
3、全員租賃(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即由本企業全體職工承租經營企業;
4、企業法人租賃,即由壹個企業承租經營另壹個企業。第八條 合夥租賃的合夥人之間必須簽訂合夥協議,推舉合夥人代表。第九條 實行全員租賃的全民企業必須由企業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民主選舉承租代表人。第十條 租賃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下列人員擔當:
1、個人租賃為承租者本人;
2、合夥租賃為合夥人代表;
3、全員租賃為承租代表人;
4、企業法人租賃為承租企業派出的代表。第十壹條 租賃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包括合夥租賃的所有合夥人)必須參加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二條 租賃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企業租賃期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廠長(經理)職權,對企業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第三章 出租方與承租方第十三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全部是國家投資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主管部門受市政府委托,作為出租方,代表國家行使出租權。企業的出租方案由出租方會同市財政、稅務部門提出,並征求職工代表意見。中型以上企業的出租方案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出租權屬於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決定本企業實行租賃經營後,可委托主管部門行使出租權,負責處理具體租賃事宜。
企業租賃方案經職工代表大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
股份企業的出租權屬於董事會。第十五條 承租人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遵守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具有壹定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具備下列條件:
1、個人租賃人必須出具壹定數量可資抵押的個人財產,其中現金不得少於50%,並有不少於兩名出具壹定個人財產可資擔保的保證人。保證人要與承租者簽訂擔保合同或協議,明確保證人出具的擔保財產的數額,擔保形式和雙方的風險與利益關系;
2、合夥租賃、全員租賃的承租人員必須出具壹定數量可資抵押的個人財產,其中現金不得不小於50%;
3、企業法人租賃,承租企業必須出具壹定數量可資抵押的自有資金。第十六條 承租方出具的抵押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必須履行法律手續,其中現金交出租方存入銀行,其他抵押財產須折價、登記,並由財產所有人簽字。登記冊由出租方保存。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不得將抵押財產變賣、轉移。
抵押財產的數額暫按以下比例掌握:企業凈資產(包括企業固定資產凈值和流動資金,下同)在五十萬元以下的,抵押金為2%至3%,但最低不得少於壹千元;企業凈資產在五十萬至二百萬元的,抵押金為2%至1%。企業凈資產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降低抵押金比例。商業租賃企業的抵押金,應取上述比例的上限。第十七條 個人或合夥租賃抵押財產達不到上述規定者,不足部分可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利息由承租人承擔。第十八條 承租方不得將自己承租的企業轉租。但允許對企業下屬分廠、車間、門點實行內部承包、租賃、股份制等多種經營方式。允許租賃企業實行壹業為主,多種經營,提倡租賃企業承包、租賃其他企業。第十九條 中標的承租人如果不是出租企業的職工,原則上應調入出租企業,也可在原單位停薪留職,但其在租賃經營企業期間原則上不享受原單位的壹切待遇。屬於國家機關幹部及事業單位人員承租企業的,按照撫政發[1988]2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