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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款分離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收費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方便單位和個人繳納費款,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防止財政性資金流失,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邯鄲市市直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政府委托機構。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款分離是指執收單位收取費款時,向納費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河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繳款書》(以下簡稱《繳款書》),由納費人將費款直接交入財政帳戶的壹種征收方法。第四條 票款分離采用以下方式實施:執收單位開具《繳款書》,納費人持《繳款書》直接到財政委托代收的金融機構繳納費款。第五條 財政征管機構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款分離工作。其具體職責如下:

(壹)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分期分批確定公布納入票款分離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二)委托有關金融機構開設收款處。收款處的具體布點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方便繳款的原則確定。

(三)負責印制、發放、審驗、核銷《繳款書》。

(四)負責開設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款解繳帳戶和預算外資金收款解繳帳戶。

(五)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第六條 被委托代收的金融機構應按照財政征管機構票款分離業務的要求開展代收代繳工作,並接受其監督檢查。第七條 凡被確定為票款分離的收費項目,有關執收單位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壹)向納費人開具《繳款書》,並督促納費人按《繳款書》規定的期限將費款足額交入代收金融機構。

(二)對不按規定繳納費款的納費人,應根據各自職能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令其繳納。

(三)負責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年度收入計劃,並定期向財政征管機構報告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度收入計劃的執行情況。第八條 凡已確定為票款分離的收費項目,執收單位應取消原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收費帳戶,並不準重新開設。第九條 凡已確定為票款分離的收費項目,執收單位應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收取該項費款。否則,納費人有權拒繳和舉報。第十條 納費人應按照《繳款書》開列的繳費項目、標準、金額,及時到財政征管機構開設的收款處辦理具體繳費手續。第十壹條 納費人對《繳款書》開具的繳費項目、標準有異議時,可以到財政征管機構咨詢。第十二條 對實行票款分離的收費項目,執收單位未使用財政征管機構統壹印制的《繳款書》,納費人有權拒繳和舉報。代收銀行收取費款未使用套印有“河北省財政廳監制章”的收費票(收)據,納費人有權拒繳和舉報。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支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支出用途和使用範圍辦理,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第十四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單位給予處罰,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違法金額10-20%的罰款,同時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領導人的責任,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撤銷職務。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對貫徹執行本辦法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經費由市財政撥付。第十七條 財政征管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款分離管理工作中,必須忠於職守,依法行使職權。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原《邯鄲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款分離暫辦法》(市政府令第77)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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