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在國家銀行(包括信用社)儲蓄存款利息,持有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國債利息,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四)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市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
(五)保險賠款;
(六)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個人所得的獎金;
(八)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個人所得的扣繳手續費;
(九)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損贈,不超過其個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十)經國家批準免稅的其他所得。第二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在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資金、年終加薪、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其每月每人允許減除800元的費用和100元津貼、補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5%-45%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執行供銷費用大包幹辦法的人員,應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提取費用壹定比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並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其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每月800元的費用和100元津貼、補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5%-35%五級超額累計稅率,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勞務報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家教、主持、辦班、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的勞務報酬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在於: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於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企事業單位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屬於壹次性收入。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取得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比例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壹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
(四)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的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30%。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向他人或單位提供專利權、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的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因出租建築物、出租房屋、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的財產租賃所得。
以上三項所得,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實行加成征收。
財產轉讓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房屋、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比例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取得的除金融機構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金融債券利息外,屬於單位集資、各種債券利息、入股利息、紅利,其利息、股息、紅利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壹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部分按20%比例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六)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在有獎銷售、有獎債券、有獎集資、有資儲蓄、有獎競賽、有獎募捐等中獎、中彩的資金、獎品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偶然所得壹律由發獎單位按20%比例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