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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實施《東北地區人民防空建設平戰結合若幹問題暫行規定》細則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深入貫徹《東北地區人民防空建設平戰結合若幹問題暫行規定》,加強人防平戰結合,管好人防設施,促進我市人防戰備建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細則。第二條 凡在撫順地區的企事業單位、行政部門、駐撫部隊都要執行本細則。第三條 我市為國家確定的重點人防城市,各級政府應切實加強對人防建設平戰結合工作的領導,及時組織有關部門認真實施本細則。第四條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負責人防戰備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負有行使人防戰備設施、設備產權的責任。

計劃、財政、勞動、城建、公用、規劃、土地、稅務、工商、物價、電業、郵電、銀行、公安、衛生、環保、物資、編制等部門,應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為人防平戰結合的發展,提高整體效益創造條件。第二章 人防建設資金第五條 人防戰備建設資金由國家和地方***同負擔,多渠道、多來源籌措。

人防戰備建設資金,納入人防經費預算,由人防部門統壹管理,用於人防戰備建設事業,不準占用或挪作它用。第六條 人防戰備建設資金按以下規定籌集:

(壹)地方自籌資金。市財政每年安排壹定數額的資金作為人防戰備建設資金,統壹納入市人防工程修建計劃。

(二)集體所有制單位自籌資金。集體所有制單位從稅後積累中提取4%,作為人防戰備建設資金,用於本系統的人防建設,由人防部門監督使用。

(三)收取義務工“四項費用”。國家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按城鎮職工1--2%的比例抽人參加義務勞動。參加義務勞動的人員工資、福利、勞保用品和零星工具等四項費用由原單位負責”。為減輕單位負擔,確保人防工程質量,在不超過上述比例的情況下,采取收取“四項費用”的辦法代替出義務工。

凡國家、省、市、區、街屬全民所有制企業(含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單位)、中外合資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都必須按規定繳納“四項費用”。

“四項費用”按單位職工總數每人每年六元,委托銀行部門收取。

拒不繳納“四項費用”的單位或個人按日加收應交額的0.5%滯縱金,由銀行扣繳。

(四)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資金。按照國家人防委、計委、建設部和省、市有關規定,在民用建築中,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客觀條件影響,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收取易地結建工程費。收費標準根據地下室工程實際造價的不同進行調整。目前,每平方米按800元收繳工程建設經費,收費工作由市人防辦公室負責辦理。如結建收費標準變動,由市人防辦和物價等有關部門***同議定。

(五)利用人防戰備設施、設備等為社會服務收入的資金。

(六)人防工程有償投資回收的資金。在具有償還能力、有擔保單位的情況下,人防部門進行有償投資,並按協議期限回收投資,用於工程再建設,以促進人防工程建設的良性循環,滾動發展。

(七)拆除人防工程補建費。按《撫順市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規定》執行。

(八)采煤沈陷補建費。因采煤沈陷造成人防工程、戰備設施損壞,由市采煤沈陷管理部門撥款修復。

損壞程度嚴重,不能修復的,由市采煤沈陷管理部門按工程等級和實際造價,向市人防部門繳納補建費,每平方米500――1000元,由市人防部門統壹安排工程的補建。第七條 人防戰備建設資金不得隨意批準減免,特殊情況需要減免,須由市人防辦審核,經市政府批準。人防戰備建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按國家人防委員會、財政部批準試行的《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和《人民防空會計制度》執行。第三章 人防戰備設施的建設與開發利用第八條 人民防空建設應貫徹《人民防空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有責任予以支持。

(壹)與列入人防戰備建設計劃、用人防經費安排的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設施相關的稅、費應給予減免或優惠。

(二)人防工程建設用電增容費,應商有關部門給予優惠,市確定的增容集資費予以免征。

(三)對新建人防工程的選址、施工、出入口位置和其他相適應的地面配套工程以及人防改造工程的出入口、偽裝房用地,市規劃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四)興建大中型平戰結合工程,應列入市重點項目管理。

(五)後方基地和全民戰備設施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費和管理費。

(六)全市人防警報建設的專用線路和警報中間站使用、維護所需費用,郵電部門應予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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