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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裕民區域性市場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裕民區域性市場的規範管理,促進區域性示範市場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裕民區域性市場是指北起糧站路、南至郭鐵路、東至薛源米廠、西至武功街的區域內的各類市場。第三條在區內開辦市場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培育和發展裕民區域市場應當遵循依法規範、放開搞活、統壹規劃、統壹管理、分類經營的原則,促進區域市場成為文明、繁榮、規範、有序的購物區。第五條專業市場應按現代企業制度進行管理,有條件的可由市場收取所有稅費。第六條裕民區域市場聯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場辦)是常設的區域聯合執法協調機構,由市商務委和市公安、工商、城建、規劃、稅務、新撫區等部門組成。

市商業貿易委員會負責市場辦公室的組織、協調和平衡,對裕民區域性市場實施統壹執法,履行各自職責,並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七條市場辦的職責:

(壹)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區域市場建設發展規劃;

(二)研究制定本地區總體市場布局和業務結構調整方案,並負責協調實施;

(三)規範經營行為,協調區域性市場建設和經營中涉及的有關政策問題,以及市場與市場、市場與經營戶的關系;

(四)對區域內市場(商業服務網點)的新建、擴建、改建提出意見,並協助建設單位與有關部門溝通,辦理相關手續;

(五)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的綜合治理和標準化管理工作。

市場辦執法部門應當根據相應的執法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本地區經營環境和經營活動中的各類違法違紀行為。第八條市政府各部門應支持市場辦依法做好裕民區域市場的綜合管理工作。

市場辦所需經費由市商業貿易委員會從年度商業設施費中安排。第二章市場規劃與建設第九條裕民區域性市場的建設,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按照撫順市商品市場建設與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第十條新建、改建市場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區域,應當經市場辦批準。第十壹條市場主體企業和經營戶的經營結構和經營布局的調整和設置,應當符合區域市場總體布局的要求。第十二條在裕民路兩側設置戶外廣告、牌匾、櫥窗、畫廊和經營網點,增設門、亭、臺階、坡道和立面裝飾,應當服從市場辦的統壹規劃,並由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按照規範和標準設置和建設。第三章市場管理和監督第十三條在區域性市場(商業服務網點)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資質。第十四條從事自產自銷活動的經營者,可憑居民身份證,按照市場辦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區域內經營,嚴禁在街面、營業網點前擺攤設點。第十五條集貿市場區域內禁止經營法律法規不允許銷售的商品。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公平交易,依法經營,嚴禁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欺詐買賣、銷售假貨、克扣顧客權益。第十六條經營者應在指定地點投放垃圾,並嚴格執行門前“五包”責任制。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場內商品擺放有序,積極配合綜合環境的美化和亮化。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在市場辦的協調和組織下加強治安聯防,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第十九條。嚴禁亂放貨物,亂放車輛。嚴禁任何營運車輛占道候客(貨),確保消防和交通暢通。第二十條市場(商業服務網點)應當增強消防安全意識,完善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履行消防義務,承擔消防責任。第四章處罰第二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經勸阻無效的,由市場辦組織協調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壹)在街道和商業網點前的區域內擺攤設點;

(二)未經營銷辦統壹規劃和有關部門批準,私自設置戶外廣告和牌匾,擅自改動或搭建經營設施,未按規定要求設置牌匾和廣告的;

(三)不在指定地點投放垃圾和門前“五包”責任制不落實,破壞區域衛生環境的;

(四)區域內的市場建設和改造工程竣工後,未按規定拆除臨時設施、清除施工余土的。第二十二條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第二十三條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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