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僅限於支付給個人的,支付給單位的必須取得正式發票方可稅前扣除;固定業務按月申請門檻,自然人每次申請門檻。
自然人提供服務、銷售商品或無形資產每次超過500元的,不適用該收據。
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內容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它具有合法性、真實性、統壹性和及時性的特點,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七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和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開具準印證發票。
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樣式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應不定期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