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稅是“積極稅”與普通稅的對稱。舊中國有各種附加稅。僅國民黨時期的鹽稅就包括中央附加稅、地方附加稅、外債附加稅、建設專項基金等等。附加稅往往是普通稅的幾倍甚至二十幾倍。新中國成立後,取消了國民黨的各種附加稅,僅保留少量附加稅供地方支配,屬於預算外收入,用於地方公益事業。如農業稅附加、外國企業所得稅附加等。,附加比例相對較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