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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縣長任命程序

法律分析:從法律角度來說,掛職副縣長和非掛職政府副職的性質是完全壹樣的。都是法定崗位,都應該履行法定任命程序,都有任期。縣長、副縣長的法定任期為五年,期滿自行解除職務。按理說,副縣長的任免相當於相應崗位的任免程序,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不能有特殊規定。通常情況下,副縣長由上級機關委派到基層掛職鍛煉。任期不長,壹般壹至兩年,不擔任領導職務。大部分是報請同級人大常委會直接任命。

法律依據:縣管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

第五條民主推薦。幹部辦與有關單位黨組(黨委)對接後,組織實施民主推薦工作。有關單位黨組(黨委)根據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情況,與縣委組織部溝通,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並向縣委組織部上報《考察對象(主要指新提拔重用入隊對象)任職請示》和《幹部任免審批表》。

第六條檢查。縣委組織部成立調查組,與申報單位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通氣協商後,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考察。視察結束後,部務會議應專門安排時間集體聽取視察報告。如果時間緊迫,也可以在部務會議研究討論幹部任免方案前聽取考察報告,幹部監督室參加。部裏會聽取考察報告,幹部處會做好記錄。

第七條。征求各部門意見。按照規定,在醞釀和提請研究過程中,根據情況及時與紀委、計生等相關部門銜接並征求意見。紀檢組組長(紀委書記)的任免,按照雙方協商確定的操作辦法辦理。上級部門協管單位有關幹部的任免,應根據情況常委會後與上級部門銜接,征求意見。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後,由幹部辦公室負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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