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堅決遏制居住出租屋火災,杭州市富陽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和各鄉鎮街道聯合開展居住出租屋“立查改、嚴查嚴管、狠抓管理”行動,在全區範圍內開展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截至目前,已有104位房東因前期未變更期限而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拘留處罰。
民警在對富陽區公安分局銀湖街道洪波路100號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出租屋內有10多張床位,構成其他公共活動場所。民警發現,504室的出租屋用木板搭建,壹樓使用鐵樓梯,存在嚴重的消防安全隱患。當場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房東毛限期改正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月22日上午,銀湖警方對該出租屋進行再次檢查時,發現房東毛某對之前責令改正的問題未進行整改,仍存在造成該處安全事故的危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決定給予毛行政拘留。這是富陽區自4月20日以來,第104位因未及時整改出租房隱患而被拘留的房東。看守所的工作時間壹般與當地機關、單位的工作時間壹致;平時允許探視,但特殊情況應該允許申請。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條規定:羈押期間,罪犯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方可與其近親屬通信和會見。看守所(D)是羈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應當憑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暫予拘留的證明。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