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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縣稅務局發展史

制度

建立稅收制度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又稱稅制原則。它集中反映了社會占統治地位階級的征稅意誌。同時,由於稅收具有積累資金,調節經濟和社會政策等多種功能,只考慮財政收入的需要,有可能對經濟長期發展造成消極影響;實行刺激經濟增長的稅收政策,又有可能因損害公平,不利於社會安定。因此國家必須選擇壹定的稅收原則以協調稅收職能之間的關系。

詳情

中國春秋時期的管仲,最早提出取之有度,少擾人民的稅收思想;魏晉時期的傅玄在《平賦役》壹文中提出的稅收總原則是“安上、濟下、盡利用之宜”。其內容包括三項具體原則,即:稅負平均原則、稅制統壹原則、稅收有常原則。在西方,以英國經濟學家A.斯密為代表的古典經濟學派,提出以稅收中性為特征的“平等、確定、便利、經濟”的“賦稅四原則”(見古典學派稅收思想)。19世紀下半葉,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產階級為了緩和因私有制和財富分配不公導致的階級矛盾,在強調稅收財政作用的同時,開始註重稅收的社會政策意義。以A.H.G.瓦格納為代表的德國社會政策學派提出了"財政收入、國民經濟、社會正義和稅務行政"四個方面九項稅收原則(見社會政策學派稅收思想)。斯密和瓦格納的稅收原則不僅對當時,而且對當代資本主義國家稅制和稅收政策都曾經並繼續產生重大影響。20世紀70年代後,壹些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及其財政學者適應本國政治、經濟及稅收職能變化的要求提出的稅收原則,主要有公平、效率、簡明和有利於經濟增長等方面的內容。

2包含內容編輯

綜合各派思想,壹般認為稅收原則應當包括:

稅收財政原則

在保證國家的財政需要的同時,要兼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處理好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公平稅負原則

以公正、平等為目標,通過稅收調節,實現合理負擔,鼓勵平等競爭。

稅收效率原則

以增進資源有效配置、提高經濟效率為目標, 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增長的激勵作用。

稅務行政原則

要求稅法簡明易懂,征管簡便嚴密;節時省費。

稅收主權原則

保障國家獨立自主的征稅權力,維護本國的合法權益。

3原則編輯

亞當·斯密的稅收原則可歸納如下:

平等

收稅要公平合理。稅收要根據個人收入不同而不同,他把不同收入的人能否負擔自己的稅額,作為衡量稅收是否合理的標準。

確實

稅收要有可估性,即納稅人可以準確地預計何時需要繳納多少稅。

簡便

稅收制度要簡易可行,即有效的稅收要容易計量和收納。

省費

稅收管理的經濟效果要好,即政府應該只用所收到的稅中很少壹部分支出用於管理稅收。

4歷史征稅原則編輯

我國歷史上的征稅原則論是比較豐富的。歸納起來,大致是從四個方面的需要出發而提出來的。壹是從爭取民心、穩定統治秩序出發,強調征稅要合乎道義、公平、為公為民等原則,二是從發展經濟的需要出發,強調征稅要堅持適時、有度、培養稅源等原則。三是從組織財政收入出發,強調征稅要采用普遍、彈性、稅為民所急等原則。四是從稅務管理的要求出發,強調征稅要貫徹明確、便利、統壹、有常規、有效益等原則。這些原則之間既有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壹面,又有相互矛盾、相互制約的壹面。而每壹原則又有其特定的意義。

有義原則

即強調國家征稅要合乎道義。孔子說:“義然後取,人不厭取”。“有君子之道,其使民也義“(《論語》)。這裏強調的“義”,就是要行仁政、輕徭薄賦。因為“財聚則民散,財散則民聚”,輕征賦稅有利於爭取民心,使統治者長治久安。所以,歷代思想家都重視這壹原則。

有度原則

即強調國家征稅要適度。《管子》壹書指出,“地之生財有時,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無窮,以有時與有倦養無窮之君,而度量不生於其間,則上下相疾也。”“國雖大必危”。所以,應堅持“取於民有度”的原則(《權修》)。 歷代思想家都強調取民有度,但對有度的標準認識不壹致,大都強調征稅量不能超過人民負稅能力允許的限度。

有常原則

即強調國家定稅要有常規,稅制要相對穩定。傅玄針對魏晉時期稅制興廢無常,影響人民的生產和生活的安定,指出,應堅持賦稅有常的原則。“國有定稅,下供常事,賦役有常, 而業不廢”。而要做到“制有常”,關鍵在於中央決策者和地方官吏的行為規範化。傅玄強調稅制穩定,但並不反對隨著形勢的發展對稅制作必要的改革。

統壹原則

即全國的稅政要統壹。商鞅主張全國稅政統壹。“上壹而民平,上壹則信,信則臣不敢為邪”。就是說,國家稅政統壹,對所有的人壹視同仁,沒有歧視,人民就感到賦稅公平,就能取信於民,官吏也不便營私舞弊了(《商君書、墾令》)。

彈性原則

強調賦稅的征收量有伸縮性,依條件的變化而變化。孟子反對征定額稅、主張豐年多征、災年少征。《管子》將年成分為上、中、下三等,提出不同的年成依不同的稅率征收,最壞的年成“不稅”成“馳而稅”(《大匡》)。 至近代,將彈性的原則作為評稅的重要標準。

普遍原則

強調征稅的面要寬,納稅人要普遍。《周禮》提出,國中從事各種職業的人都要交納賦稅。耕田的貢九谷;經商的貢貨物;從事牧業的貢鳥獸;從事手工業的貢器物;連無職業的也要“出夫布”。

均平原則

強調征稅中應做到的均平合理。但各思想家強調的角度不同。 壹種認為,按負擔能力征稅才算均平合理。 第二種認為,征稅不分貴賤強弱,壹律平等對待方算均平合理。第三種認為,征稅既要堅持“橫向均平”,又要堅持“縱向均平”。即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納稅,能力不同的人納不同的稅。

明確原則

即強調讓納稅人對征稅的有關規定有明確的了解。《管子》指出,讓人民知道賦稅征收的比重是合適的,“審其分,則民盡力也。”蘇綽認為,貫徹明確的原則,對征納雙方都有利。劉晏在理財治稅中,堅持了明確的原則,做到了“知所以取人不怨”(《新唐書、劉晏傳》)。

適時原則

強調征稅所規定的時間和時限要適當。很多思想家強調征稅要適時。孔子提出“使民以時”。荀況提出“無奪農時”。《管子》還認識到,納稅的時限規定應適當,時限越短,納稅人所受的損失越大。納稅人為了在規定的時限內完納賦稅,在出售產品中不得不接受商人壓價的盤剝,時限越短,所受的降價損失越大。

便利原則

強調定稅應盡量給征納雙方以便利。《史記》載,夏禹時就註意定稅中方便納稅人。“禹乃行相地所有以貢及山川之便利。而當商品經濟發展到壹定程度、貨幣稅取代了實物稅,又進壹步給納稅人帶來便利。楊炎推行的兩稅法,張居正推行的壹條鞭法,除均平稅負、增加財政收入等目標外,還考慮了征納雙方便利的需要,簡化了稅制。

為公為民的原則

強調國家只能為公為民而征稅。荀悅指出,國君應有“公賦而無私求”,“有公役而無私使”。丘浚強調,國家征稅應“為民聚財”。凡所用度,“必以萬民之安”不能“私用”(《大學衍義補》)。嚴復提出,賦稅收入不應只供少數統治者享受,應“取之於民,還為其民”,為民興公利、除公害(《原富》)。

增源養本原則

強調國家治稅中要重視培養稅源。荀況認為,生產是財富的本源,稅收是財富的末流,國家應“節其流,開其源”。司馬光也強調要“養其本而徐取之”。

稅為民所急原則

強調選擇人民必需的生活、生產用品征稅,以保證稅收充沛、可靠。在戰爭年代或財政困難時,從組織財政收入的需要出發,統治者常采用這壹原則。桑弘羊在漢武帝對外用兵時,為籌軍費實行過鹽鐵酒專賣,寓征稅於價格之中,取得了大量的財政收入。劉晏也認識到:“因民所急而稅之則國用足”。

5現代稅收原則編輯

財政原則

稅收的財政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壹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於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自國家產生以來,稅收壹直是財政收入的基本來源。

美國供給學派的著名代表拉弗教授,長期致力於稅收與經濟關系的研究。他在對大量材料分析、研究的基礎上,發現稅率與稅收收入、經濟增長之間存在壹種特殊的函數關系:當稅率為零時,市場經濟活動或稅基為最大,但稅收為零,稅率稍有提高後,稅基會相應縮小,但其程度較小,故稅收總額還會增加;當稅率上升至某壹最適度的點,稅收極大化,找到最佳稅率。如果超過這壹點, 繼續提高稅率,就進入“拉弗禁區”,因稅基以更大程度縮小,即市場活力或生產加速萎縮,反而導致稅收下降;當稅率處於禁區的末端,即稅率為100% 時,稅收也相應降至零。

因此,財政原則並不意味著就是稅率越高,稅收收入就越大。

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確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則。

稅收的公平原則要求條件相同者繳納相同的稅(橫向公平),而對條件不同者應加以區別對待(縱向公平)。研究公平問題,必須要聯系由市場決定的分配狀態來看。倘若由市場決定的分配狀態已經達到公平的要求,那麽,稅收就應對既有的分配狀態作盡可能小的幹擾;倘若市場決定的分配狀態不符合公平要求,稅收就應發揮其再分配的功能,對既有的分配格局進行正向矯正,直到其符合公平要求。

公平這是稅收的基本原則。在亞當穧斯密的稅收四原則中,公平原則列為首位。在我國歷史上,也多有強調稅收公平的論述。在現代社會,稅收公平原則則更是各國政府完善稅制所追求的目標之壹。但稅收怎樣才算公平,在不同時期,往往標準不同,理解也不同。從歷史發展過程看,稅收公平經歷了壹個從絕對公平轉變到相對公平,從社會公平拓展到經濟公平的發展過程。

稅收公平,首先是作為社會公平問題而受到重視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社會公平問題歷來是影響政權穩固的重要因素之壹。稅收本來就是政府向納稅人的無償分配,雖然有種種應該征稅的理由,但從利益的角度看,征稅畢竟是納稅人利益的直接減少,因此,在征稅過程中,客觀上存在利益的對立和抵觸,納稅人對征稅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關註。如果政府征稅不公,則征稅的阻力就會很大,偷逃稅收嚴重時還會引起社會矛盾乃至政權更叠。

稅收的社會公平,最早指的是稅額的絕對公平,即要求每個納稅人都應繳納相同數額的稅。在稅收實踐上的反映,就是定額稅和人頭稅的盛行(人頭稅和定額稅即使現在也沒有完全消失)。亞當穧斯密所指的公平則是稅負的絕對公平。它強調每個納稅人都應按同壹比例納稅。這就是說,不同收入水平的納稅人,其繳納的稅收絕對額雖不同,但其承擔的稅負(或稅率)是相同的。反映到稅制上就是實行比例稅率。亞當穧斯密的公平原則,在強調按比例稅率納稅的同時,還強調稅收應對所有國民壹視同仁,不應有免稅特權的存在。這其實是針對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作為封建殘余大量存在的貴族階層享有免稅特權而提出來的。從理論上說,絕對公平,無論是稅額的絕對公平,還是稅負的絕對公平,都要求普遍征稅,正是從這種意義上考慮,瓦格納在其社會公正原則中,首先提出普遍原則,即征稅要普及每個人,不應存在享有免稅的特權階層。同時,瓦格納將公平的標準從絕對公平發展到相對公平,即征稅要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納稅能力大的,應多納稅,納稅能力小的則少納稅。它要求稅制應實行累進稅率。如今,在理論上,相對公平又分為“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所謂橫向公平,簡單地說,就是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負擔相同的稅;而縱向公平,就是納稅能力不同的人,負擔的稅負則不應相同,納稅能力越強,其承擔的稅負應越重。那麽,怎麽判斷納稅能力的大小呢?通常以納稅人所擁有的財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實際支付能力的大小等作為判斷依據。?①現實稅制中,財產稅按財產、所得稅按所得累進征收,對低收入者免稅,允許家庭贍養扣除等都是這種公平觀的反映。

以納稅能力作為公平標準,在理論上稱為“能力說”。如何判斷納稅能力,在理論上又有“客觀說”和“主觀說”之分。按照客觀說,納稅能力應依據納稅人所擁有的財富、取得的收入或實際支付能力等客觀指標來確定。而主觀說則強調納稅人因納稅所感到的效用的犧牲或說效用的減少應相同,或者納稅後的邊際效用相同。

公平標準,除“能力說”外,還有“受益說”,即以享受政府公***服務的多少作為衡量公平的標準。根據這種標準,從政府公***服務中享受相同利益的納稅人,意味著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因此,應負擔相同的稅,以體現橫向公平;享受到較多利益的納稅人,則具有較高的福利水平,因此,應負擔較高的稅,以實現縱向公平。現實中對公路的課稅以及社會保障方面往往有所體現,但在許多情況下受益水平是不好衡量的。

稅收的社會公平之所以重要,不僅是由於上面已提到的公眾對之關註和反應,而且是人類文明進步的壹種反映。人類社會從尊卑貴賤、等級分明的社會發展到提倡人人平等的文明社會,公民的平等權得以確立和強化。反映到稅收上來,也自然要求同等對待,即要求稅收也要遵循公平原則,取消免稅特權。而公平標準之所以從絕對公平過渡到相對公平,並強調縱向公平,則是因為,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貧富兩極分化,這壹方面激化了社會矛盾,使絕對公平失去了社會基礎,要求富人多納稅的呼聲日高;另壹方面,兩極分化也在客觀上導致市場經濟運行的結構性矛盾,不可避免地出現社會有效需求不足,需要政府通過稅收來調節收入分配,以減少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和經濟矛盾。同時,隨政府職能的擴大,財政支出激劇增加,從而加大增稅壓力,而稅收的分配對象是國民財富,要拓寬稅源,提高稅負,自然需要更多地依靠納稅能力較強的富裕階層,即需要考慮按納稅能力征稅。

在西方稅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會公平,瓦格納就稱之為社會公正原則。而在現實中,政府征稅,不僅要遵循社會公平的要求,而且要做到經濟上的公平,也就是說,在現代經濟中,稅收原則事實上不僅包括社會公平,還包括經濟公平。稅收的經濟公平包括兩個層次的內容:首先是要求稅收保持中性,即對所有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包括經營者和投資者,要壹視同仁,同等對待,以便為經營者創造壹個合理的稅收環境,促進經營者進行公平競爭。增值稅的盛行、公司稅稅率以比例稅率為主等都是這種公平要求的反映。其次是對於客觀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資源稟賦差異等,需要通過差別征稅實施調節,以創造大體同等或說大體公平的客觀的競爭環境。這兩個層次,也相當於社會公平中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

之所以強調稅收的經濟公平,是與經濟的發展分不開的。經濟的發展使公司、企業成為重要的納稅主體,它們與個人相比,要求經濟方面的公平比社會公平更迫切、更現實。而且,經濟公平也是稅收效率原則的必然要求。稅收效率原則也是稅收的重要原則之壹,而效率與公平是辯證統壹的,特別是經濟公平是以效率為目標的,要使稅收有效率,就需要經濟公平。

稅收公平,特別是經濟公平,對我國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稅制建設與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因為,我國市場發育還相當不健全,存在不公平競爭的外部因素較多,同時,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稅制體系也有待進壹步完善,因此,如何使稅制更具公平,以為市場經濟發展創造壹個公平合理的稅收環境,是我國進壹步稅制改革的重要研究課題。

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講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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