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的規定,壹、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二、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壹)符合下列情形之壹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同壹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二)本條第壹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三、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壹)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同壹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三)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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