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縣的轄區和行政區域界線受法律保護,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動。
自治縣下設鄉鎮。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以下簡稱自治機關)設在紅柳灣鎮。第三條 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縣級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四條 自治機關團結和帶領自治縣各族人民,在中國***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改革開放,繼續解放思想,推動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把自治縣建設成為富裕、民主、團結、文明、和諧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條 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統壹,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縣的遵守和執行。
自治機關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第六條 自治機關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原則下,有權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本縣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自治機關在貫徹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過程中,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第七條 自治機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合理調整經濟結構,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人民生活水平。第八條 自治機關繼承和發揚優良的民族文化傳統,改革妨礙民族興旺和人民勤勞致富的陳規陋習,倡導文明、健康、節儉的生活方式,不斷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第九條 自治機關不斷鞏固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第十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尊重自治機關的自治權,遵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接受自治機關的監督。同時,自治機關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自治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第十壹條 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中,各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依據有關法律由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哈薩克族代表所占比例應略高於哈薩克族在全縣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哈薩克族成員所占比例應略高於哈薩克族在全縣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員也應當有壹定的比例。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哈薩克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本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局長和委員會主任組成。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哈薩克族所占比例不低於哈薩克族在全縣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人員也應當有壹定的比例。
自治縣縣長由哈薩克族公民擔任。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