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寄讀、探親訪友、出差、就醫、旅遊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外國人、無國籍人和港、澳、臺同胞、僑胞在本市市區的暫住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暫住人口登記實行屬地管理,堅持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不含上街區,下同)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登記管理的主管機關。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暫住人口登記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辦理暫住人口的暫住登記,發放、變更、收繳、註銷居住證;
(二)定期核對暫住人員的登記情況,對暫住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三)建立健全暫住人口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本轄區內暫住人口檔案,定期進行暫住人口統計,完善對本轄區內暫住人口的管理;
(四)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落實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責任和措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登記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登記工作。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設立暫住人口登記站,並可根據暫住人口居住情況設立暫住人口登記點,負責受理暫住人口登記申請,為暫住人口提供服務。
區公安機關可以聘用暫住人口協管員,協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暫住人口登記和日常管理工作。聘用暫住人口協管員所需經費由區人民政府財政承擔。
暫住人口協管員優先從本市失業人員中聘用,具體聘用、考核、管理辦法由市公安機關制定。第六條 暫住人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撥付。第七條 市、區公安機關和公安派出所應當采用先進管理手段,提高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水平。第八條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實現信息***享。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暫住人口登記情況通報給房地產、稅務、教育、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情況通報給公安、工商、稅務、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
公安機關在辦理暫住人口登記、工商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稅務部門在征繳稅款工作中,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當及時通報給房地產管理部門。第九條 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暫住人口。
暫住人口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暫住人口登記站、點舉報或投訴。有關部門和暫住人口登記站、點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第十條 暫住人口應當按照《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限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暫住人口登記站、點申報暫住登記,領取居住證。
住宿在旅館的暫住人員的登記管理,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辦理。第十壹條 申報暫住登記,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單位招用暫住人員並提供住宿的,由用人單位申報辦理;
(二)個體工商戶招用暫住人員並提供住宿的,由雇主申報辦理;
(三)租賃房屋居住的暫住人員,由房屋出租人辦理;
(四)其他暫住人員,由本人申報辦理。第十二條 申報暫住登記,應當提交暫住人員的居民身份證。需領取居住證的,還應提交暫住人員近期標準照片兩張。
房屋出租人為租賃其房屋居住的暫住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的,除按前款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出示房屋租賃證。
申報暫住人口登記符合前款規定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即時登記暫住人口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證件號碼、暫住地址、暫住理由,發給統壹格式的居住證。第十三條 暫住人員變動暫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暫住地址之日起7日內到變更後的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變更手續。原居住證有效期未滿的,變更登記後可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