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政策對企業自主創新的作用
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是根據我國科技強國和自主創新的需要,在特定時間、特定領域對特定對象附加的稅收規定和特殊規定。它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產生積極的影響:
1.財稅政策在企業自主創新中發揮導向作用。
* * *根據當前圍繞自主創新的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的需要,制定相關財稅政策,以體現*
壹、稅收政策對企業自主創新的作用
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是根據我國科技強國和自主創新的需要,在特定時間、特定領域對特定對象附加的稅收規定和特殊規定。它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產生積極的影響:
1.財稅政策在企業自主創新中發揮導向作用。
* * *根據當前圍繞自主創新的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的需要,制定相關財稅政策,以體現* * *對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科技強國發展戰略的支持,從而影響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進程,促進經濟資源向有利於自主創新的方向流動。
2.積極的財稅政策能夠有效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應用和擴散。
只有自主創新的成果進入實際應用階段並形成產業化,才能真正促進經濟發展,而積極的財稅政策在這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對科研機構和高校的科研成果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有效促進自主創新成果向企業轉移,促進新技術擴散。
3.積極的財稅政策有利於降低企業自主創新的風險。
自主創新活動的資金需求巨大,回收期長,不確定性強。雖然企業面臨的這種高風險可以通過自身的技術積累和財務手段在壹定程度上避免,但企業也迫切需要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來降低風險,鼓勵企業創新。* * *采取積極的財稅政策,可以降低企業占用資金獲利的風險;降低R&D投資自主創新活動的風險,增強企業抵禦自主創新風險的能力。
4.財稅政策會影響企業自主創新的成本和收益。
實質上,積極的財稅政策就是* * *將壹部分稅收收入轉移給企業。從企業的角度來說,表現為節約成本,增加利潤。積極的財稅政策在影響企業自主創新的成本和收益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對高科技領域的中小企業。積極的財稅政策不僅降低了自主創新的風險,也為其積累資本、快速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二,自主創新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 * * a * *財政支出政策。
1.財政科技投入普遍不足,投入結構不合理。
近年來,我國財政科技投入快速增加,但當年國家財政科技撥款占財政支出的比重徘徊在4%左右,尤其是基礎研究占整個研發的比重壹直徘徊在5-6%左右,而大多數國家都在20%左右。由於基礎研究成本高、耗時長、見效慢,企業和個人很難或不願意在這方面投入太多,但基礎研究應該是財政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向。我國現有財政資金用於支持公益性和戰略性基礎研究和公共技術研發,不利於國家長期科技競爭力的提高。
2.科技投入方式過於單壹。
雖然目前我國在科技資金投入方式上進行了壹些探索和嘗試,但大部分資金投入仍然是免費的。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無償資助的單壹投入模式已不能滿足自主創新的需求,科技投入模式亟待改革和完善,以發揮財政科技支出的作用。
3.財政科技投入管理不足,效果不明顯。
首先是缺乏管理。我國科技項目和資金分別在不同部門管理,缺乏必要的信息溝通和協調,容易造成部門間科技發展規劃的重復,從而導致科技資源的重復配置,壹定程度上造成財政資金的浪費。二是科技成果轉化率低。根據科技部和統計局公布的信息,我國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和專利申請中,約有10%能夠迅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遠低於發達國家60%-80%的水平。
* * *二* * *稅收政策
1.支持和鼓勵企業創新的優惠政策存在薄弱環節。
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主要用於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投入和成果轉化應用。稅收政策主要集中在對已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已享受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給予優惠,而對最需要企業創新支持、處境最困難的R&D過程缺乏有力的稅收支持。大部分高新技術企業創業初期基本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若幹年後,科技創新成果產業化取得了經濟效益,當它們有了利潤時,大多已過了稅收優惠期。導致壹些企業實際上根本沒有稅收優惠。
2.總體稅收結構存在制約創新型企業發展的因素。
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所得稅上,但目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基礎的。從收入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來看,流轉稅仍處於絕對主導地位。由於流轉稅的設計沒有充分考慮自主創新產業的壹些特點,存在壹些負面因素,在壹定程度上抵消了所得稅優惠政策對自主創新產業發展的促進作用,使自主創新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難以發揮最大效率。尤其是增值稅,其缺陷更加明顯。增值稅對自主創新產業發展的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現行增值稅增加了創新型企業的整體稅負。從理論上講,現行增值稅至少會在以下兩個方面增加企業負擔:壹是增值稅憑發票抵扣,在目前增值稅沒有大範圍推行的情況下,很多情況下企業很難取得有效發票進行抵扣;第三,無形資產開發過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抵扣,而這些投入往往占創新技術產品成本的絕大部分。
* * * 2 * *現行增值稅以構成產品成本的無形資產銷售和科研開發投資為計稅依據,容易挫傷企業創新投資的積極性。
***3***現行增值稅征稅範圍過窄,導致相關費用中包含的稅款無法抵扣。由於高新技術產業的快速發展和新技術、新工藝的不斷采用,科技產品的成本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直接材料成本比重不斷降低,間接成本比重大幅提高。大量的研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科技咨詢費等無形資產往往大於有形資產的投入,這些費用目前不在進項稅抵扣範圍內。這無異於增加了企業的稅負,挫傷了企業技術投入和新產品研發的積極性,影響了科技型企業的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不利於企業創新發展。
過去,大多數支持和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的優惠政策都以“優惠制”為特征。所謂“優惠制度”,是指某壹性質的企業、某壹行業或某壹地區的企業,主要表現為“地區優惠”和“行業優惠”。壹方面,這種“優惠制度”使這些企業的非技術創新收入享受優惠待遇,容易引導企業避稅。壹些企業為了享受這種“優惠制度”,不擇手段,弄虛作假,想盡辦法爭“頭銜”,甚至“假註冊”,助長了其尋租行為。壹些開發區管理者為追求“政績”,隨意增加企業數量,導致另壹方面也造成了同壹性質的行業因地區不同稅負不同的扭曲,極大地挫傷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外企業,甚至許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新技術的積極性,極大地限制和削弱了稅收政策和手段促進企業科技創新的作用。
4.鼓勵企業創新的稅收政策存在政策“真空”。
主要表現為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缺乏對科研人員的優惠措施。我國現行稅法對高科技創新人才幾乎沒有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充分考慮個人教育投入和對科技人員的激勵。個人所得稅法只對省級人民、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以上單位、外國和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和環境保護方面的獎金和規定的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省級以下企業授予的重大成果獎、科技進步獎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利於激勵企業科技人員。而且個人所得稅沒有考慮到高科技人才教育的高投資成本,沒有稅收優惠抵扣,導致居民對高水平教育的投資不足。對高科技人才的創造發明和成果轉讓所得征稅,削弱了科研人員對科技發展的積極性,使整個科研領域缺乏吸引力,也挫傷了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三。促進我國技術創新的財稅政策建議
我國的財稅政策在營造鼓勵自主創新的環境、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我國建立創新型國家的要求相比還有壹定差距,應進壹步完善促進技術創新的財稅政策。
* * * a * *財政支出政策。
1.加大科技投入,特別是在關鍵領域。
目前我國財政科技撥款占當年財政支出的比重較低,應在財政科技投入增幅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的基礎上,加大對科技和技術創新的投入。同時,根據國家發展需要和實施條件成熟程度,支持自主創新重點領域,主要通過加強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領域科技投入、支持科技條件基礎平臺建設、支持戰略性主導產業自主創新和支持、促進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等方式。
2.改變單壹的財政補貼模式,創新資金投入方式。
不同的科技活動有不同的特點。引導企業積極增加科技投入,全面提高自主技術開發能力,通過貼息、有償使用、以獎代補、風險投資等多種方式,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
3.明確* * *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範圍,完善* * *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制度。
國際經驗表明* * *采購在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 * *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範圍在國內還沒有明確。財政部、科技部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的* * *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尚未出臺。目前僅發布了少數地方* * *采購目錄,如上海發布的《2009年* * *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因此,應盡快確定自主創新產品的國家采購範圍,使* * *采購在促進技術創新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4.建立和完善財政科技支出績效評價機制。
建立和完善科技支出績效評價機制是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提高科技支出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建立財政科技支出績效評價機制的過程中,重點是對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基礎設施投資分類進行支出績效評價,建立科學的評價方法和指標體系。
* * *二* * *稅收政策
1.稅收優惠政策應著眼於中間環節。
長期以來,稅收優惠政策的重點集中在高新技術產業的生產和銷售上。其實是偏向結果,而不是創新的過程。這樣,如果妳在獲得收入之前在科技上投入很多,妳就不會享受到優惠鼓勵。雖然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擴張也起到了壹定的推動作用,但在這樣的政策激勵下,企業把精力放在了引進技術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上,而在建立科技創新體系和研發新產品方面投入不夠。同時也造成了生產線重復引進、最終產品生產能力強,但中間產品、配套產品和部分重要原材料開發能力不足等問題。今後,稅收優惠政策應側重於產品研發和技術轉化,以促進科技創新機制的形成和完善。
2.從變現到間接優惠模式的轉變。
總的來說,間接優惠具有良好的政策導向性,有利於形成“政策引導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有效優惠機制,有利於公平競爭原則的體現。目前,發達國家支持和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大多以間接優惠方式為主,而在我國,間接優惠方式較少,僅占34.19%,對支持和鼓勵更多企業進行科技創新產生了壹定的負面影響。未來,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采取更多的間接優惠方式,如技術開發基金,適當增加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逐步實現直接優惠模式向間接優惠模式的轉變,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和設備更新,加快自主創新的產業化進程。
3.推動逐步用“普惠制”取代“優惠制”
“普惠制”是相對於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體現的“優惠制度”而言的。它說的是,支持和鼓勵企業創新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不應該設在企業所在的地區,也不應該設在企業所屬的行業,而應該設在企業所從事的項目。只要企業所從事的項目符合創新要求,無論是否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都應位於稅務機關認定並審核的項目內。這就要求:打破地區界限,擴大受益行業範圍,兼顧對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支持,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科技自主創新的獨立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