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依法維護殘疾人勞動就業權益。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受政府委托負責殘疾人就業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其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殘疾人就業服務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責任第八條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為其提供合適的工作和崗位。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的殘疾人,應當計入安排的殘疾職工人數。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退休、退職的殘疾人不計入安排的殘疾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第九條政府和社會依法設立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有按摩業務的服務業和設有按摩科室的醫療機構應當優先聘用具有職業資格或者專業技術證書的盲人按摩人員。第十條在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應當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25%以上。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招用殘疾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按時足額支付殘疾職工工資,並按照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條件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並保證殘疾職工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享有與其他職工同等的待遇。
密集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加強無障礙設施的改造和建設,為殘疾職工的工作和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壹般不得裁減殘疾職工;企業破產時,應當妥善安排殘疾職工。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要求,及時上報本單位職工人數、本年度殘疾人就業情況和下壹年度殘疾人就業計劃。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增加殘疾職工的勞動負擔和延長殘疾職工的工作時間。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公開招聘員工時,不得設置歧視殘疾人的條件和要求。
用人單位公開招聘錄用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除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各類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在招收學生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殘疾學生。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編制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目錄,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
政府開發的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應當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殘疾大學生在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應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