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氣量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車,年基準適用稅額為每輛60元至360元;
2.排氣量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車,年基準適用稅額為每輛300元至540元;
3.排氣量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車,年基準適用稅額為每輛360元至660元;
4.排氣量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車,年基準適用稅額為每輛660元至1200元;
5.排氣量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車,年基準適用稅額為每輛1200元至2400元;
6.排氣量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車,年基準適用稅額為每輛2400元至3600元;
7.排氣量為4.0升以上的乘用車,年基準適用稅額為每輛3600元至5400元。
商用車:
商用車客車,每輛年基準稅額為480元至1440元,核定載客人數9人以上,包括電車。
商用車貨車,整備質量每噸年基準稅額為16元至120元,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車船稅退抵稅的申請條件
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質量原因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
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已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再次征收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經繳納的車船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車船稅法》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屬於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
第二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在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