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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2020修正)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第三條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為納稅人;土地使用權***有的,由***有各方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土地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土地使用稅由土地的實際使用人或占有人繳納。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具體適用稅額依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適用稅額標準計算征收。

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土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土地面積。經批準占用的土地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面積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確定面積為準。未經批準占用的土地面積,由納稅人申報占用土地面積,以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部門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第六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適用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土地等級發生變化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整其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第七條 應稅和免稅土地不易劃分清楚的,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部門根據土地的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免稅土地改變土地用途,改變後應當納入應稅範圍的,從改變土地用途次月起,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部門征收。納稅人不論是否獨立核算,均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納土地使用稅。第九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次繳納。每年5月、11月為征收入庫期,納稅人可自行選擇壹次性申報繳納全年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不滿壹年或享受免稅期滿恢復應稅時間不滿壹年的,按月換算計征。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土地使用手續後三十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部門報送土地權屬、面積、位置、使用情況等有關資料,並辦理申報登記。

土地使用權變更的,轉讓、受讓雙方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持有關資料到土地所在地的稅務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壹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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