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財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縣(市、區)稅務局參照同類財產核定。第六條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1.納稅人或個人開辦的學校、醫院、診所、托兒所、幼兒園可以使用的,其價值可以單獨記錄的財產。
二、關閉、停止企業在關閉期間占用的財產。
三、基本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施工期間,因施工需要臨時搭建的房屋和工棚。
四、社會福利單位使用的房地產。
五、因自然災害和納稅困難需要減稅或免稅的,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稅務局備查。第七條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期限定為壹年兩次,5月、11為征收、存儲期。
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個人出租或經營的房產稅,按月繳納,次月15前入庫。
個人出租或自辦相對集中的不動產,房產稅可委托當地稅務機關代征代繳居民委員會,並按代征稅款繳納3%的手續費。第八條新建或已購房屋應在於建成登記或購房後30日內。新建房屋未進行決算的,應按預算申報納稅。項目決算出來後,再把稅結清,多退少補。第九條本細則由甘肅省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條本細則自6月1987+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