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加強基層工會收支管理,規範基層工會經費使用,根據相關規定的要求,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了該實施細則。細則適用於甘肅省轄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單獨或聯合建立的基層工會委員會。全國鐵路、民航、金融工會在甘基層單位可參照執行
法律依據:《甘肅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四條 基層工會經費收入範圍包括:會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投資收益和其他收入。
(壹)會費收入。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依照全國總工會規定按本人工資收入的5‰向所在基層工會繳納的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是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依法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級工會補助收入。上級工會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撥付的各類補助款項。
(四)行政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所在單位依法對工會組織給予的各項經費補助。
(五)事業收入。事業收入是指基層工會獨立核算的所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事業收入。
(六)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是指基層工會依據相關規定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層工會取得的資產盤盈、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對各項經費收入的管理。要按照會員工資收入和規定的比例,按時收取全部會員應交的會費。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職工工資總額口徑和省總工會規定的分成比例,通過稅務代收和財政劃撥的方式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依法依規取得《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完稅證明》《甘肅省綜合費金專用繳款書》《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電子繳費付款憑證等撥繳經費收入的合法證明。實行委托稅務代收或財政劃撥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應加強與本單位黨政部門溝通,敦促單位行政依法申報、繳納工會經費。要統籌安排工會活動,爭取行政補助收入,對因工會經費不足需要單位行政給予補助的,應向單位行政提出申請並列入工會預算或工作(活動)計劃。行政補助收入要按照預算確定的用途開支,不得將與工會無關的經費以行政補助名義納入工會賬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