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類:作為前兩名獲獎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社會科學、教學成果壹、二等獎,或獲得國家優秀設計金銀獎。
第二類:1。作為獲獎前五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社會科學、教學成果、國家優秀設計金銀獎壹、二等獎。或作為前三名獲獎者獲得國家級三、四等獎,省部級科技進步、農業豐收壹、二等獎,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全國優秀設計銅獎,省優秀設計壹等獎。或作為前兩名獲得者,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農業豐收三、四等獎、地廳級科技進步、農牧漁業豐收壹等獎兩次。或作為專業負責人,兩次獲得國家建築工程“裝飾獎”,省級優秀設計三等獎。
2.本人(或作為第壹完成人)完成的作品獲中共宣傳部“五個壹”工程獎,國家圖書、中國圖書、中國新聞、敦煌文藝、省級教學成果、省級社會科學壹、二等獎,或獲範長江新聞獎提名獎、全國韜奮新聞獎。或兩次獲得省級敦煌文藝、省級教學成果、省級社會科學最高獎三、四等獎、省委宣傳部“五個壹”工程獎。
3.作為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完成的工程獲得國家優質工程“魯班獎”,或有兩項工程獲得省優質工程“飛天金獎”。
4、獲省級科技英雄、全國勞動模範、省級勞動模範、省級優秀專家稱號;或被評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中青年專家、省“333”和“555”人才工程壹、二級人選,獲得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授予的專業技術工作先進稱號2次(或其中2次)。
第三類:1,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社會科學、教學成果獎、省部級科技進步、教學成果、社會科學、敦煌文藝壹、二等獎、全國優秀設計銅獎、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省優秀設計壹等獎的限額內人員;或作為前兩名獲獎者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和農業豐收三、四等獎,地廳級科技進步和農牧漁業豐收壹、二等獎,或作為專業負責人獲得國家建設工程“裝修獎”和省優秀設計二、三等獎。
2.本人(第壹完成人)完成的作品獲敦煌文藝三、四等獎,省教學成果,省社科最高獎,省委宣傳部“五個壹工程”獎,國家廣電總局中國廣播電視新聞壹等獎,全國人大好新聞壹等獎,全國政協好新聞,甘肅省好新聞,省教育廳教學成果壹等獎。
3.作為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有1項竣工工程獲得省優質工程“飛行金獎”,或2項竣工工程獲得省優質工程“飛行金獎”。
4、主持(前2名)完成國家部委和省科技、計劃、經貿、建設部門列入的兩個重點或大型科研、工程、技術改造、技術推廣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設計,並通過省部級鑒定驗收(以鑒定驗收證書或文件為準),取得顯著效益。
5、主持(前兩名)完成未列入省計劃的科研成果、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設計、新工藝、新品種開發項目,並通過省主管廳(局)組織的鑒定驗收(以鑒定驗收證書或文件為準),填補我省空白,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獲得新增利稅100萬元以上(附單位交款收據和稅務部門稅收)
6.主持(前兩名)完成了新專業、新學科的創建工作,並為新專業、新學科建立了專門機構(含單位內設科室),經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鑒定,填補了省內空白,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7.本人(第壹完成人)獲得國家發明專利2項;或本人(第壹完成人)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4項,實施後取得顯著經濟效益,並被省商務廳(局)受理。
8.作為主持人(top 2)完成列入國家計劃的社科研究項目1項或省部級社科重點研究項目1項,並通過省部級以上鑒定驗收(不含階段性鑒定驗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9.主持(top 2)國家部委頒布的1行業標準(以文件為準,下同)或省技術監督局、省主管部門頒布的2項地方標準的制定。
10,獨立作者或第壹作者正式出版1有重要科學價值的專著或譯著,或主編(排名第壹)公開出版1國家級或省級教材。
11,獨立,作為第壹作者或作者(以刊內署名為準),在國家級權威學術期刊(不含增刊、增刊、專刊,下同)發表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被世界著名檢索期刊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收錄65438+。
12、本人或本人成果作為第壹完成人(包括本人作為第壹指導老師,指導學生參加音樂、體育、美術、外語等競賽)在全國專業比賽和考核中獲得二等獎或名次。
13,被評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中青年專家、省“333”、“555”人才工程壹、二級人選;或獲得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專業技術工作先進稱號。
其中,第壹、二條件中的第1-3條,每達到1次,計算為達到1條件;第二類條件第四條和第三類條件第1-13條,每項計算為1後,不得累計計算。同樣的成果(項目、作品、譯者、教材等。)獲獎、通過鑒定驗收、公開發表、取得顯著效益等。,只能計數1次,不能重復計數。同壹先進稱號不得重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