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立投資者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
(二)建立合資、合作企業;
(三)控股股份制企業;
(四)開展補償貿易、加工裝配;
(5)持有“BOT”項目;
(六)本省國有、集體和私營企業的購買、參股、承包和租賃;
(七)購買不動產;
(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經營;
(九)* * *用投資方式,設立專項建設基金或投資公司;
(十)“無追索權”融資或其他不增加債務的投資方式;
(十壹)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方式。第四條外商可以舉辦《國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規定的任何工業項目。甘肅特別鼓勵外商投資農業綜合開發、基礎設施、基礎產業、社會公益事業、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等新興產業。
農業綜合開發
1,* * *農業水利灌溉工程建設與經營;
2、優良品種培育基地和先進農業示範基地的建設和運營;
3、農、林、牧、漁業新產品的建設和經營;
4.農副產品加工建設與經營。
(二)能源、交通、通信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1,火力發電站和水力發電站的建設和運營;
2、高等級公路的建設和運營;
3、* * * *配建先進的通訊設施;
4、* * * *民用航空機場的建設和運營;
5.* * *甘肅境內鐵路及地方鐵路、城市地鐵等交通設施建設、經營;
6、郊區土地連片開發及配套設施;
7、城市供水、排水、燃氣和供熱管網的建設和經營審批。
(三)礦產品開采、冶煉和加工
1,* * *礦鉛鋅產品;
2、有色金屬制品加工;
3.鋼鐵系列產品的開發和生產;
4.非金屬礦產品的開發。
(4)化學工業
1,化肥及高效安全農藥生產;
2.聚乙烯和聚丙烯產品的深加工;
3.其他石化產品的批準生產。
(五)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
(六)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
外商可以各種方式參與全省現有國營、集體、私營企業的技術改造,可以參與壹個車間、壹種產品的嫁接改造,也可以參與整個工廠的改造乃至整個行業的嫁接改造或購買股權;
(七)醫療、衛生、教育、體育、環保等公益事業。
1,建設運營醫院;
2、高等、中等和初級工程技術學校的建設和運行;
3、衛生防疫項目的建設和運行;
4.體育場館的建設和經營;
5、資源再生和綜合利用及環境治理項目的建設和運營;
6.經批準的科學研究和新技術開發實驗。
(八)旅遊服務業
1,歷史遺跡和旅遊景點開發;
2.旅遊設施的建設和經營;
3.旅遊產品開發。
(九)省政府批準的其他行業。第五條甘肅省歡迎外商在全省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特別鼓勵外商投資蘭州市及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蘭州連海經濟技術開發區、蘭州中川工業園區、白銀經濟技術開發區、敦煌旅遊經濟開發區、金昌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臨夏商務經濟開發區等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第六條根據國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的對外開放政策,外商經批準可在蘭州市及開發區設立金融保險、商業零售、外貿企業及其他列入《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限制類的項目。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下列自主權:
(壹)企業有權決定企業的管理方式,享有人、財、物、產、供、銷自主權;
(二)企業自主決定職工工資和獎金。除國家規定外,企業也可自行決定;
(3)企業自主決定員工的招聘和辭退。允許跨地區、跨省招聘,不送勞動管理部門審批;
(四)企業有權按照章程設立組織機構,有權聘任和解聘各級負責人;
(五)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內外購買自用的辦公、生活用品(包括汽車、摩托車),不受社會團體購買力控制,免征地方附加費;
(六)企業享有產品定價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