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稅起征點為5000。個人工資扣除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費用後超過5000的部分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壹級為45%,最低壹級為3%,***7級。應納稅所得額=月度收入-5000元(免征額)-專項扣除(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工資稅=應納稅所得額×工資稅稅率。專項附加扣除的項目有: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個人所得稅稅率標準:
1、工資範圍在1-5000元之間的,包括5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0%;
2、工資範圍在5000-8000元之間的,包括8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
3、工資範圍在8000-17000元之間的,包括17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0%;
4、工資範圍在17000-30000元之間的,包括30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5、工資範圍在30000-40000元之間的,包括40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5%;
6、工資範圍在40000-60000元之間的,包括60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0%;
7、工資範圍在60000-85000元之間的,包括85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5%;
8、工資範圍在85000元以上的,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4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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