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加強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和區委“十九項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促進全區各級領導幹部進壹步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根據《中國***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和《白銀市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和市委“十六項規定”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市紀發〔2013〕15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八項規定”是指《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是指《中***甘肅省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是指《中***白銀市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具體規定》;區委“十九項規定”是指《中***白銀市平川區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具體規定》。
第三條 紀檢監察組織加強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和區委“十九項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要堅持實事求是、依紀依法、註重實效、懲教結合的原則,不斷推動作風建設常態化,促進工納漏昌作作風轉變。
第四條 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全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黨員幹部。監督檢查的重點是上述單位領導幹部。
第二章 監督檢查內容及方法步驟
第五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壹) 各級黨政組織和黨員幹部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 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和區委“十九項規定”的情況。
1.加強調查研究方面。重點是:嚴格執行調研論證、聯系群眾等各項規定,減少陪同人員,簡化現場安排等情況;
2.密切聯系群眾方面。重點是: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聯系點制度,開展“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為群眾興辦實事好事情況和實行領導幹部定期接訪制度,現場調處群眾反映的困難問題情況;
3.精簡會議活動方面。重點是:精簡各類會議慶典活動和會場布置,控制各類會議活動規模、時間和經費,簡化會議程序,提高會議活動效率、質量等情況和以任何名義向與會人員發送禮金、禮品、紀念品以及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情況;
4.精簡文件簡報方面。重點是:執行公文處理有關規定,減少文件簡報數量,壓縮篇幅,規範文件簡報報送程序,提高文件簡報質量和實效,推行網上辦公等情況;
5.改進新聞報道方面。重點是:改進重大會議和活動的新聞報道、規範重大專項新聞報道等情況和壓縮報道數量、字數和時長情況;
6.簡化公務接待方面。重點是:在考察、調研點和途經地張貼懸掛標語橫幅,鋪設迎賓地毯,擺放鮮花,贈送各類紀念品、土特產情況和上高檔菜肴、煙酒等情況;執行區內不吃請、鄉鎮公務竈、村級零接待情況;
7. 規範行政行為方面。重點是:嚴格控制外出考察人員、時間和線路等情況;執行黨政機關和公務人員工作紀律情況;
8.厲行勤儉節約方面。重點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通知精神,執行經費預算和“收支兩條線”等財經制度,嚴格控制“三公”經費支出情況;
9.加強廉潔自律方面。重點是:遵守《中國***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等相關規定,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公務用車管理等情況。
(二) 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洞扒領導幹部帶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和區委“十九項規定”的情況;
(三) 各紀工委,鄉鎮街道紀委、監察室,部門單位紀檢組加強對本部門單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搜拆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和區委“十九項規定”監督檢查的情況;
(四) 對群眾反映本部門本單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和區委“十九項規定”行為的調查處理情況;
(五) 其它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方法:
(壹) 自查自糾。把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和區委“十九項規定”情況作為全區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專題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認真查找作風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差距,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及時糾正問題與不足。
(二) 重點抽查。重點抽查工作可與“效能風暴”行動,“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糾風專項治理等重點工作相結合,形成工作合力,創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機制,不定期地開展明察暗訪、隨機抽查,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還可派員參加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和活動,聽取被檢查部門、單位的匯報,調閱有關文件資料、會議記錄、財物賬冊等。
(三) 明察暗訪。暗訪檢查組由區紀委監察局牽頭,必要時協調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派人參加。暗訪不定期進行,地點隨機確定,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巡查、詢問、錄音、錄像。
(四) 專項檢查。由區紀委監察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適時開展專項檢查。同時,將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和區委“十九項規定”情況納入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進行集中檢查,采取問卷調查、滿意度測評、個別座談等形式,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評價。
(五) 信訪受理。設立舉報信箱,公開信訪舉報電話“12388”和網絡舉報郵箱,受理和辦理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和區委“十九項規定”的投訴和舉報,對群眾反映的違紀違規問題認真處置、及時回應。
第七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步驟:
(壹) 擬定監督檢查方案,成立檢查組;
(二) 向被檢查的部門、單位下發通知(暗訪除外),告知檢查的目的、要求、內容和程序;
(三) 開展現場檢查;
(四)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形成監督檢查意見並反饋;
(五) 檢查組及時撰寫檢查報告。
第八條 監督檢查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監督檢查工作,區紀委監察局必要時可指派下級紀檢監察組織對本級管轄範圍內的有關問題進行監督檢查,或交叉開展監督檢查。
第九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通過現場指明、反饋意見、公開曝光、下發整改通知書、跟蹤督辦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並以適當形式對整改結果進行回訪,對整改效果不好的,責令重新整改。
第三章 責任追究及處理
第十條 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綜合運用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等方式,嚴格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處理。
(壹) 對違反改進調查研究規定的處理。對調查研究中違規去名勝古跡、風景區遊玩的,按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在接待、安排上級單位和領導調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虛作假的,按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對陪同人員超過規定人數的,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
(二) 對違反密切聯系群眾規定的處理。對不堅持領導幹部聯系點制度和實行定期接訪制度的,給予通報批評;在“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中脫離實際,利用職權,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給予誡勉談話。
(三) 對違反精簡會議活動規定的處理。對未經批準超過規定次數、規模和時間召開會議,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按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對違規出席各類剪彩、奠基和慶典活動的,給予出席領導誡勉談話。
(四) 對違反精簡文件簡報規定的處理。對文件簡報數量比上年增加的,給予該單位主要領導誡勉談話。對違規發文的,給予文件簽發人批評教育。
(五) 對違反改進新聞報道規定的處理。違規播發新聞報道,或新聞報道超過規定字數,或對不符合規定報道要求的會議活動進行報道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和簽發責任人批評教育。
(六) 對違反外出考察規定的處理。對違規增加出訪次數、時間、隨行人員數量,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對違規封路、清場的,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七) 對違反厲行勤儉節約規定的處理。對違規超過標準接待、奢侈浪費的,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的,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的,以開會、考察、會議、培訓等名義安排公款旅遊的,不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規定的,按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單位“三公”經費比上年增加的,給予該單位主要領導廉政談話;對違規懸掛標語橫幅、擺放花草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批評教育。
(八) 對頂風違紀、造成惡劣影響的,壹律先免職,再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違反工作和生活待遇等規定獲取的不正當利益,限期追繳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造成公***資金浪費的,要責令當事人限期退賠用公款支付的費用並按有關規定處理。對情節嚴重且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壹條 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和區委“十九項規定”態度不堅決、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責、弄虛作假、欺上瞞下,以及管轄範圍內問題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個人對監督檢查處理結果不服的,有權向上級組織提出申訴,有關組織要按規定進行核實處理,並將結果及時通知本人。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組織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要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對開展監督檢查的情況,可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組織要註重研究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和區委“十九項規定”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組織工作人員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中,要嚴守工作紀律,不得擅自擴大檢查範圍,不得泄露監督檢查工作的有關內容,不得接受被檢查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任何形式禮品、禮金和宴請。對違反工作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與中央、省、市紀委有關規定不壹致的,按中央、省、市紀委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