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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郵政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省郵政部門負責全省郵政管理工作;市、州(地區)郵政管理機構根據省郵政管理機構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行業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郵政工作。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郵政事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二章普遍服務第四條郵政企業應當向所有用戶提供信件、包裹、匯款以及國家指定的其他普遍服務,並執行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第五條郵政部門和郵政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偏遠鄉村郵政服務網點建設,方便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第六條郵局(室)、報刊亭應當在顯著位置公布營業時間、業務種類、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

郵政信箱(箱)應當標明開啟次數和時間。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頻次,及時、準確、安全地投遞用戶投遞的郵件。第七條郵政企業應當自住戶、單位辦理郵件投遞手續之日起,按照規定的時限將郵件投遞到具備通郵條件的住戶或者單位。用戶地址變更應通知投遞單位;對不具備通郵條件的地段、單位或者個人的郵件、報刊,雙方可以約定投遞點,或者設立郵件投遞點,統壹接收郵件。第八條郵政企業可以根據用戶需求提供以下延伸服務:

(壹)包裹快遞;

(二)印刷品的特快專遞;

(3)郵件分發;

(4)物流配送;

(5)其他延伸服務。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延伸服務費。第九條。交寄郵件或者匯款的用戶,自交寄或者匯款之日起壹年內,可以憑收據向接收郵件或者匯款的郵政企業查詢。

郵政企業接受查詢後,應當及時將查詢結果告知查詢人。郵政企業對省內郵件往來超過1個月、省際郵件往來超過2個月、國際郵件往來超過6個月仍無下落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第十條郵政企業和郵政企業工作人員(包括辦理郵政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無故拒絕、延誤或者中止郵政通信服務的;強迫用戶違背其意願使用某些郵政服務;

(二)無故拖延支付郵政匯款和郵政儲蓄的;

(三)擅自改變郵政業務資費標準的;

(四)出售或者出借郵政專用品;

(五)野蠻裝卸,違章作業;

(六)利用郵政運輸工具運輸國家禁止運輸的物品;

(七)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刁難用戶,敲詐用戶。第十壹條郵政企業應當設立用戶意見箱,公布監督電話,接受用戶的查詢或者投訴,接受對郵政服務質量的社會監督。第三章行業管理第十二條郵政主管部門行業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壹)監督郵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

(二)管理郵政市場和集郵市場,監督郵政用品用具的生產,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三)監督檢查郵政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的情況。

郵政行業管理機構不得參與郵政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三條下列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壹)投遞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二)出售流通中使用的普通郵票;

(三)制作印有“中國郵政”字樣的明信片;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郵政企業專營的其他業務。

郵政企業可以根據網絡設置和服務的需要,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辦理郵政專營業務。第十四條設立集郵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經省郵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集郵品集中交易市場設立許可證》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方可開業。

經營郵票和集郵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7日內,到當地郵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生產的郵政用品用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郵政行業標準,由省郵政主管部門監制,發給監制證書。不得無證生產、銷售郵政用品用具或者盜用、冒用、借用監制證號。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偽造、變造郵資憑證,或者買賣、使用明知是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的;

(二)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集郵品;

(三)經營未經郵政主管部門批準生產的集郵品;

(四)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集郵品進出口業務的;

(五)偽造、冒用郵政專用標誌、專用物品,擅自使用郵政專用名稱;

(六)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郵亭、郵筒、郵筒、信報箱等郵政設施;

(七)寄遞、郵寄國家規定的違禁物品;

(八)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

(九)其他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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