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類是因工作需要到常駐地以外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的區直單位工作人員,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本單位差旅費規定執行。在外工作期間,區內每人每天發放夥食補助費15元,區外每人每天發放夥食補助費30元,均不再報銷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不發放其他任何補助。二類是被區直單位選調(抽調)到區直單位掛職鍛煉或開展專項工作的區直單位常駐地以外的基層單位工作人員,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按基層單位所在地的差旅費補助標準回原工作單位報銷。在外工作期間,區直單位常駐地在區外的,每人每天發放夥食補助費30元;區直單位常駐地在區內的,每人每天發放夥食補助費15元。
壹、掛職幹部補貼規定
1、到本市以外地區掛,掛職人員往返余中差旅費按機關人員出差標準報銷。掛職工作期間的生活補貼按每人每月800元標準計發,市內交通費及通訊費按每人每月400元標準定額包幹。掛職單位不能免費提供住宿的,可在當地租賃民房,年費用控制在20000元以內。有關工作經費根據兩地交往的實際需要和我市與掛地有關部門商定的意見作適當處理。支援西藏、支援新疆人員有關待遇另按有關規定執行;
2、到本市有關縣(市)區掛職,掛職人員往返途中交通費按機關人員出差有關規定報銷。掛職工作期間,生活補貼、通訊補貼按每人每月400元計發。掛職單位不能免費提供住宿的,可在當地租賃民房,年費用控制在5000元以內。
二、掛職幹部期滿後怎麽安排
1、按照掛職去向,幹部掛職可以分為下掛、上掛、平掛以及行業交叉掛職等四大類情況。掛職的主要目的在於培養鍛煉公務員,掛職的時間從幾個月到三年不等。
2、公務員掛職期間不改變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占原單位的編制,掛職期滿後仍回原單位。
《掛職幹部管理辦法(試行)》
第五條
辦事處根據工作需要,結合掛職幹部個人特點,安排相應工作崗位,明確職責分工,放手使用。
第六條
辦事處負責掛職幹部上崗前的教育培訓工作,內容涵蓋辦事處(長三角招商局)職能、各項規章制度、紀律作風要求、主要工作內容及特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