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什麽是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築物時所產生的價格增值量征收的稅種。
也就是說房地產商賣土地和房屋時,增值了多少,就要繳納相應的稅。
按照我國目前的稅法規定,土地增值稅采取四級累進稅率,最低壹檔的稅率為30%,最高壹檔的稅率為60%。也就是說,隨著增值額在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中所占比例的提高,稅率不斷提高。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達60%。
舉個最基礎的例子,XX房地產商取得土地的成本是100萬,開發樓盤的成本是500萬,地產商***賣出1000萬,那麽1000-100-500=400萬,地產商要繳30%的土地增值稅,400*30%=120萬元。
表面上看,為什麽那麽多稅,稅務局都不去收嗎?說是簡單,但依我看來,這個稅要真正地收還不是那麽的容易。
首先,這個稅征收起來不好操作。
首先妳要界定增值的額度是多少。大家說,用收入減去開支就行了。但收入是多少呢?
土地增值稅條例說得很清楚的,房地產項目結束之後才清算土地增值稅。
但房地產商壹個樓盤項目開發起來,短的三幾年算是少了,長的十多二十年都不奇怪,這個收入,只要房產商還在賣,妳就拿不到確定的金額,也就不能清算。而且開發商有壹些賣不動或者開發商幹脆不賣的房子,妳這稅就收繳不上。
對於出現這些情況,稅務總局也看到了,於是2006年又出臺了細則,規定拿了預售證三年後就要清算。但這又跟原來的條例有沖突了,而且清算也只能清算壹小部分。沒賣的,妳怎麽清算?
難道按照市場價格估計?
估計也有問題,因為房價也是難確定的。象壹些城市,房價地價大起大落,如浙江某些城市,十年前1000元的房價,5年前是5萬元房價,2年前是3萬元房價,今天可能只有2萬了,妳以那個數字來確定?
然後是支出,開發壹個項目的開支是多麽的復雜啊,什麽費用都可能有,但由於這個稅種並沒有對那些費用作出具體嚴謹的劃分,那些是算費用那壹些不能算呢?而且這又往往涉及十來年的費用,十年前的水泥200元,十年後500元了,各項成本也都不停地變,壹個項目是這麽龐大,需要的專業知識相當的高,壹般的稅務人員根本就搞不清,也沒有那麽多的專業人員去理清這件事。
我個人認為,這個稅是很好的,能夠為政府帶來很多的稅收,也能夠壓壹下房地產商的炒房沖動,當房產商的流動資金沒那多時,很多房價就起不來了。
但稅種本身卻從設計到細則再到具體操作都出現了問題。在未完善之前,開發商也不會承認他欠了幾萬億的稅未繳的,稅務局也說不清總***有多少這個稅未繳的。
看在我打了那麽多字的份上,只要沒人說得更在理,妳壹定要采納我的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