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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海上旅遊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海上旅遊管理,保護海上旅遊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海上旅遊秩序,發展旅館事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的海面、水下、島嶼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觀開發經營的旅遊觀光、娛樂、餐飲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海上客運、輪渡管理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發展海上旅遊事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原則,以本市旅遊事業發展的需要為依據,做到總量適當,布局合理,符合環境保護等要求。第四條 海上旅遊管理,實行統壹管理,統壹協調,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第五條 海上旅遊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第六條 青島市旅遊局是本市海上旅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

(壹)負責海上旅遊的統壹管理和綜合協調;

(二)組織編制海上旅遊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並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依照海上旅遊發展規劃、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沿海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對海上旅遊的碼頭、站點及配套設施統壹布點、建設;

(四)組織開展海上旅遊的招徠、促銷活動;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第七條 設立青島市海上旅遊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海上旅遊辦公室)。其主要職責:

(壹)具體負責海上旅遊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負責實施海上旅遊發展規劃、計劃;

(三)核發《海上旅遊經營服務許可證》;

(四)指導沿海各市、區的海上旅遊管理工作;

(五)對海上旅遊經營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六)查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七)處理遊客的投訴;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海上旅遊辦公室掛靠在青島市旅遊局,其成員應吸納各有關部門參加。第八條 沿海各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相應的管理機構,在海上旅遊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海上旅遊管理工作。第九條 計劃、規劃、城建、土地、交通、公安、農林等部門及海上安全監督機構,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青島市旅遊局及海上旅遊辦公室做好海上旅遊管理工作。第三章 項目的申辦與審批第十條 開辦海上旅遊項目,必須設施配套,有安全保障,並配備與經營服務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第十壹條 申請開辦海上旅遊經營項目,由開辦人向海上旅遊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壹)項目的類別、規模、經營期限的說明;

(二)開辦人的身份證明;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第十二條 海上旅遊辦公室須在接到項目開辦人的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書面答復;經審核同意的,予以登記並發給《海上旅遊經營服務許可證》。第十三條 項目開辦人領取《海上旅遊經營服務許可證》後,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壹)碼頭、站點,以及海面、水下、島嶼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規劃定點和建設,依照《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涉及用地的,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二)遊船(含遊艇、下同)和海面、水下浮動或固定設施,依照有關規定到船舶檢驗機構、海上安全監督機構、公安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三)依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第十四條 設立海上旅遊咨詢服務機構,可開辦海上旅遊項目的經營者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詢服務,並可根據項目開辦人的委托,代辦立項、可行性論證、項目洽談和有關審批事項。第十五條 有審批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不得無故拖延。海上旅遊辦公室可以會商有關行政機關,制定審批期限和程序方面的規定。第十六條 海上旅遊經營者出租、轉讓其海上旅遊經營服務項目的,須到海上旅遊辦公室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需要辦理其他變更手續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興辦海上旅遊項目,發展海上旅遊事業。第四章 經營服務第十八條 鼓勵海上旅遊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改善經營服務條件,提高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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