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業可以享受下崗職工優惠政策?
答:壹、依據《關於貫徹落實中***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幹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2]2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文件和其他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1.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人數/企業職工總數×100%)×2
2.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人數/企業職工總數×100%)×2
3.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和現有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以上所稱新辦企業是指(通知)下發後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並、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所稱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