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全國***53個城市的居民,可以“個人遊”身份來港旅遊。已開放“個人遊”的城市計有:
1、北京
2、上海
3、廣東省(全省):中山、江門、佛山、東莞、廣州、深圳、珠海、惠州、韶關、河源、湛江、陽江、汕尾、茂名、揭陽、汕頭、潮州、清遠、梅州、肇慶、雲浮
4、江蘇省:南京、無錫、蘇州
5、浙江省:杭州、寧波、臺州
6、福建省:福州(僅限市區)、泉州、廈門
7、天津
8、重慶
9、四川省:成都
10、山東省:濟南
11、遼寧省:沈陽、大連
12、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
13、海南省:海口
14、湖南省:長沙、湘潭、株洲、衡陽
15、貴州省:貴陽
16、雲南省:昆明
17、江西省:南昌
18、吉林省:長春
19、河北省:石家莊
20、河南省:鄭州
21、湖北省:武漢
22、安徽省:合肥
23、陜西省:西安
居民個人港澳自由行開通後,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及銀行、金融等部門有關工作人員,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個人赴港澳旅遊簽註,須按幹部管理權限提交單位意見後才能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其他人員無須提交工作單位或派出所意見,直接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即可。經公安機關審查,只要不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不準出境人員,都會得到批準,並根據申請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F”簽註(訪問簽註)。“F”簽註種類有3個月壹次有效和3個月兩次有效兩種,由申請人自願選擇,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時間為7天。簽註用完後,可再次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個人旅遊的申請次數不受限制。辦理港澳自由行手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憑身份證、戶口簿即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請。申請時須填寫《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1份。對首次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個人赴港澳旅遊簽註的申請,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的審批制證工作;對已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的,則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由於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受理公民出入境申請時按規定要面見申請人,因此申請人必須親自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辦理手續時需註意的事項(是大體上的情況)
有關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
2、交驗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原件,提交復印件;
3、提交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四張
4、如已申領通行證或通行證已過期,須上繳原通行證。
收費標準:
往來港澳通行證每本100元
壹地壹次前往簽註每個20元
壹地二次前往簽註每個40元
出具單位意見說明:
以下人員需檔案所在單位出具同意意見,其他人員免交單位意見:
1、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局、處級領導幹部;
2、離(退)休的市委管理幹部;
3、金融機構、國有企業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4、各部門、各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秘密的人員;
5、其他有必要提交單位意見的人員。
簽註有效期及申請次數:
該簽註為訪問(F)簽註,有效期三個月,分為壹次和兩次進入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區可停留七天。
註意事項:1、請用藍色或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表格;
2、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均需為A4規格;
3、請註意填寫申請表備註欄內的“目的地”及“進入次數”,並確認簽字。
4、按有關規定,出入境管理局受理的各項材料,無論批準與否壹律不予退還。如本人需要,請在遞交申請前復印留存;
5、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出入境證件,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辦證時限:壹般說來,只要手續齊全,不超過15天就能拿到港澳通行證及簽註。
俗稱雙程證,是中國公安部有關部門發給內地居民來香港或澳門探親、旅遊或工作的證件。來港澳前,必須取得內地公安部門簽發有關來港澳目的簽註(如團隊旅遊、個人旅遊、商務或其他簽註等)。
申辦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方法
須出示單位意見人員
下列人員辦理短期赴港、澳地區申請,須出示單位意見:
壹、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
二、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在京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含離退休人員)。除上述人員外,其他人員無須出具單位意見。
壹、探親
3、港澳探親
探親簽註(T)發給赴香港或澳門探親的人員。該簽註分為1個月壹次、3個月壹次、3個月多次三類。持多次簽註的,無每次停留時間限制,(首次)進入截止期限為自簽註簽發之日起3個月。
探望配偶、子女以及子女探望父母的,可簽發3個月多次簽註。
探望危重病人、治病、奔喪等特殊情況的其它人員,確有需要的,可簽發給3個月多次簽註。
其它人員,簽發1個月壹次簽註。
3.1申請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該居民及在該省暫住的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
有直系親屬在香港、澳門定居的;
有直系親屬在香港、澳門就學的;
有直系親屬應聘在香港、澳門工作的;
60周歲(含)以上、16周歲(含)以下人員探望近親屬的;
近親屬在港澳患病,需出境照料的;
近親屬在港澳去世,需出境奔喪的;
公安機關認為確屬特殊的其它情形。
上述“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上述“近親屬”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3.2申請手續
各省居民赴港澳地區探親,向戶口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在各省暫住的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赴港澳地區探親,向暫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須提交以下申請數據:
填寫完整的《XX省/XX市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壹份,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規格48mmX33mm)二張。
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其它戶籍證明復印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提交有效的中國護照、定居國外的證明,須交驗原件。持2000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赴港澳地區探親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免交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在港澳親屬的身份證明:
1、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者外國護照等國際旅行證件復印
件。
2、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學或者接受培訓、應聘就業者及其隨行家屬,分別提交其載有學生類、培訓類、工作類和親屬類香港“進入許可”的中國護照或者往
來港澳通行證、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復印件。
3、被探望人在澳門就學的,提交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學習簽註復印件。
親屬關系證明(提交其中壹種即可)
1、申請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2、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3、結婚證、出生證、親屬關系公證書等能夠說明親屬關系的證明(提交結婚證、出生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4、探望香港或者澳門定居親屬的,3年之內再次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壹親屬的,可以免交親屬關系證明。
屬於出境登記備案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須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提交單位意見。
屬於赴港澳探病的,還須提交港澳近親屬病重的醫院證明。
屬於赴港澳奔喪的,還須提交香港、澳門有關機構出具在港澳親屬的死亡證明書。
3.3收費標準
首次申請:
1、往來港澳通行證每本100元。
2、壹次有效探親簽註每項20元。
3、三個月多次有效探親簽註每項100元。
再次申請:
1、壹次有效探親簽註每項20元。
2、三個月多次有效探親簽註每項100元。
(以上收費標準不含郵政速遞服務費)
*各地的申請程及收費可能有別,以上數據僅供參考,實際情況應參考當地的申請程序及收費。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辦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夠說明親屬關系的證明或者結婚證、戶口簿、出生證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1年內再次申請探望在港、澳的同壹親屬不再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2、探望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親屬,須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
3、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門就學、就業及隨行家屬的,須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香港或澳門有關單位簽發的就學、就業“進入許可”以及相應簽註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4、探望持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和工作簽註在港澳地區工作的親屬,須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期內工作簽註復印件。
5、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工作人員的內地親屬赴港澳地區探親,須提交外交部駐香港或者澳門特派員公署出具的邀請函。
6、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區探親,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直系親屬探親申請表》。
7、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澳部隊幹部的親屬赴港澳地區探親,須提交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澳部隊政治部的邀請函。
二、商務
內地居民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壹)受理範圍:
1、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2、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
3、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二)簽註種類:
1、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多次簽註、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2、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前來辦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1、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赴港澳商務簽註備案年度登記冊》的原件、復印件和派遣函。
2、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
(1)企業(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外國企業登記證或其他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2)企業(經營單位)法人代表、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人事部門出具的派遣申請人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的派遣函;
(3)社會保險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4)本市常住戶籍的居民在派遣公司(經營單位)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同年度內再次申請商務簽註的,提交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往來港澳通行證》和派遣函即可辦理,免交其它材料。
外省市人員除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交:
(5)本人《暫住證》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註:外省市人員申請辦理港澳商務,等候通知取證。
三、港澳商務備案登記
申請3個月(含)以上多次商務簽註,申請人所在企業(經營單位)須在公安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每個企業(經營單位)備案登記人員數量不得超過8名(如確有需要,經公安機關同意,納稅額每增加10萬,可增加1名)。申請1年商務簽註,須曾辦理過3個月多次簽註並在簽註有效期內多次(三次以上)使用。
(壹)受理範圍:
國有企業、外國(中國)投資公司、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上年度納稅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中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和外國企業駐京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可辦理1年多次商務簽註。上述企業(經營單位)中的副總經理(含)以下中層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中方雇員及上年度納稅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經營單位)中的副總經理(含)以上人員可辦理3個月多次商務簽註。
(二)所需材料:
1、《企業(機構)申請辦理赴港澳商務簽註備案登記表》;
2、企業(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3、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須提交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4、納稅證明[國有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外企駐京代表處免交]原件及復印件;
5、社會保險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6、備案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外省市人員另須提交在京暫住壹年以上的《暫住證》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四、其他
(壹)受理範圍
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
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
(二)簽註種類
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二次簽註、1年壹次簽註、1年二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辦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的,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應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須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在澳門就業單位的赴香港證明。
五、逗留
(壹)受理範圍
經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準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二)簽註種類
簽發多次簽註,出境有效期根據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
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簽註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務處進入許可批準的最長有效期簽發。
2、赴澳門就學,簽註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批準的學習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1年。
3、赴澳門就業,簽註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批準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
4、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簽註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批準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持證人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前來辦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就業,還須提交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香港逗留,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2、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澳門逗留,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
3、赴澳門就業,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澳門就業,還須提交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澳門逗留,須交驗經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核準的有申請人姓名的續期名單表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4、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澳門逗留,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六、團隊旅遊、個人旅遊
(壹)簽註種類
團隊旅遊、個人旅遊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二次簽註、1年壹次簽註、1年二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二)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辦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1、團隊旅遊:須交驗經國家旅遊局批準的我市有權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遊費用發票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2、個人旅遊: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七、換(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
壹)《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換發
《往來港澳通行證》證件有效期為5年。持證人在辦理簽註申請時,有下列情況可同時申請換發證件:
(壹)證件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
(二)證件有效期短於將要簽發的簽註有效期;
(三)證件簽註頁用完或即將用完的;
(四)證件被損壞的;
(五)經審批機關或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情況。
二)《往來港澳通行證》的補發
北京市居民遺失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補發證件及簽註的,需要履行下列手續:
(壹)持北京市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近期直邊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
(二)本人書面遺失聲明;
(三)其他材料按申請簽註種類的相關規定提交。
(四)持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北京居民,返回內地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遺失或者失效,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證明原件,並提供復印件。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門,也可以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壹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證返回香港或者澳門。
(五)持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北京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門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證或逗留簽註遺失或者失效,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提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申請人書面的遺失聲明、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證明。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急需返回內地,也可以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壹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證返回內地。
三)續辦簽註
《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有效期內再次辦理簽註手續時,北京市居民無須提交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其他材料按申請簽註種類的相關規定提供。
北京市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或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辦事處辦理。
北京市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註,在澳門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或者申請赴香港其他簽註,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或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辦理。
四)證件過期
持過期《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往來港澳簽註的,按首次申請手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