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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稅收條例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

國務院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

(壹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國務院發布)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本條例規定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的稅目、 稅率和扣除項目, 依照本條例所附的《增值稅稅目稅率和扣除項目表》執行。

個別稅目、稅率和扣除項目的調整,國務院授權財政部確定。

第三條 從事生產應稅產品的納稅人, 應根據產品銷售收入的金額, 按照規定計算納稅。

從事進口應稅產品的納稅人,應在產品報關進口後,按照規定計算納稅。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增值稅稅目稅率和扣除項目表》中的甲類產品, 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扣額法”計算應納稅額;生產的乙類產品,按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扣稅法”計算應納稅額。

進口的應稅產品,不論是甲類或乙類產品,均按組成計稅價格,依率直接計算應納稅額,不扣除任何項目的金額或已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關稅)÷(1-增值稅稅率)

進口產品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第五條 “扣額法”計算的公式為:

應納稅額=(產品銷售收入額-扣除金額)×稅率

上項“扣除金額”,是指規定扣除項目中為生產應稅產品外購部分的金額。

第六條 “扣稅法”計算的公式為:

應納稅額=產品銷售收入額×稅率-扣除稅額

上項“扣除稅額”,是指規定扣除項目中為生產應稅產品外購部分的已納稅額。

第七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列外購部分的 “扣除金額” 和第六條所列外購部分的“扣除稅額”,可以按當期購入數計算,也可按實際耗用數計算。具體計算方法,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情況核定。

第八條 納稅人將已計入扣除金額或扣除稅額的外購商品轉讓或銷售,應作為自制產品銷售,計算應納的稅額;用於生產不納增值稅產品的,應補交已扣抵的稅額。

第九條 采用“扣額法”的納稅人,如當期應扣除金額大於當期產品銷售收入額,其不足扣抵部分,應從以後發生的銷售收入額中繼續扣抵。

采用“扣稅法”的納稅人,如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扣抵時,亦比照上項原則辦理。

第十條 納稅人以自已生產的應納增值稅產品, 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應納增值稅產品的,不納稅;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非增值稅產品或非生產項目的,應視同銷售, 依率納稅。

第十壹條 減稅、免稅:

壹、 國家鼓勵出口的應稅產品, 由生產單位直接出口的, 免稅;已經繳納增值稅的,由經營出口者在報關出口後,申請退還已納的稅款。

二、 避孕藥品,免稅。

三、 列入國家計劃試制的新產品,給予定期的減稅、免稅。

四、 其他產品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壹定時期內減稅、免稅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辦理。

第十二條 征收增值稅可以分別采取分期核實的方法, 定率征收、 年終結算的方法,單臺(機)定率的方法,定期定率的方法,具體采取哪種方法,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征收方法確定後,在壹個年度內不再變動。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於經營開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四條 經有關部門批準合並、 轉業、 遷移、停業的納稅人,應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的手續,並清繳應納的稅款。

第十五條 繳納增值稅的期限, 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款數額的大小分別核定,最長不得超過壹個月。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核定的納稅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七條 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而不按照規定申報納稅, 當地稅務機關有權確定其應納稅額。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的財務、 會計和納稅情況進行檢查。 納稅人必須據實報告和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十九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繳納稅款。 逾期不繳的, 除限期追繳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5‰的滯納金。

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催繳稅款無效時,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入庫。

第二十條 納稅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隱匿生產經營情況或申報不實的,除追繳應納稅款外,可酌情處以應納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偷稅、抗稅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納稅, 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 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後,可按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並為其保密。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 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納稅,然後再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稅務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納稅人對上級稅務機關的復議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壹九八四年十月壹日起試行。

附:

增值稅稅目稅率和扣除項目表

───────────────────────────────────────

類 別 ┃ 稅 目 ┃稅率%┃ 扣 除 項 目 ┃ 說 明

─────┻─────────┻───┻────────────┻──────

甲類 ┃1.機器機械及其零┃ 14 ┃外購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及┃

┃配件 ┃ ┃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

┃ ┃ ┃件)、燃料、動力和計入產┃

┃ ┃ ┃品售價內的包裝物的金額 ┃

┃2.汽車 ┃ 14 ┃ 同上 ┃

┃3.機動船舶 ┃ 10 ┃ 同上 ┃

┃4.軸承 ┃ 14 ┃ 同上 ┃

┃5.農業機具及其 ┃ 6 ┃ 同上 ┃

┃ 零配件 ┃ ┃ ┃

┃ ┃ ┃ ┃

乙類 ┃6.鋼 坯 ┃ 8 ┃外購的生鐵、鋼錠、廢鋼 ┃鋼錠、廢鋼鐵

┃ ┃ ┃鐵、鋼坯的稅金 ┃的應扣稅金按

┃ ┃ ┃ ┃照生鐵的適用

┃ ┃ ┃ ┃稅率計算。

┃7.鋼 材 ┃ 14 ┃外購的生鐵、鋼錠、廢鋼 ┃同上

┃ ┃ ┃鐵、鋼坯、鋼材的稅金 ┃

┃8.自行車 ┃ 16 ┃外購的零配件(不包括配件┃

┃ ┃ ┃、工具件和自行車的內外胎┃

┃ ┃ ┃)的稅金 ┃

┃9.縫紉機 ┃ 12 ┃外購的零配件(不包括機外┃

┃ ┃ ┃機外配件、工具件)的稅金┃

┃10.電風扇 ┃ 16 ┃ 同上 ┃

┃11.印染綢緞及其┃ 10 ┃外購綢緞坯、色織綢緞及本┃企業用自產絲

┃他印染機織絲織品 ┃ ┃色和色織機織絲織品的稅金┃連續生產綢緞

┃ ┃ ┃ ┃坯、色織綢

┃ ┃ ┃ ┃緞、印染綢緞

┃ ┃ ┃ ┃及其他機織絲

┃ ┃ ┃ ┃織品的,應按

┃ ┃ ┃ ┃規定繳納絲的

┃ ┃ ┃ ┃產品稅。

┃12.西 藥 ┃ ┃ ┃

┃ 原料藥 ┃ 10 ┃外購原料藥的稅金 ┃

┃ 成劑藥 ┃ 12 ┃外購原料藥、成劑藥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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