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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頒布於哪壹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11發布於2011-7-2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文本發布於2010 6543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5次會議於2003年2月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9日為正確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第壹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壹)行政機關拒絕向行政機關提供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或者逾期不答復的;(二)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四)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自身有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行政機關予以糾正,行政機關拒絕糾正、逾期不答復或者拒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的;(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可以壹並或者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壹)行政機關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要求申請人進行變更或者補充的告知行為,不實際影響申請人權利義務的;(二)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誌、圖書等公開出版物,行政機關拒絕的;(三)要求行政機關為其制作、收集政府信息,或者對部分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處理,行政機關拒絕的;(四)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政府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行政機關告知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其向行政機關申請先行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不服或者逾期拒不答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作出答復的機關是被告。逾期不答復的,受理申請的機關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公開該政府信息的機關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該組織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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