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減免稅
1,法定物品免稅。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財產;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的本單位占用的財產;
(三)自用的宗教寺廟、公園、風景名勝區;
(4)個人非經營性房地產;
(五)經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其他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2.困難的緩解。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經省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3.機構免稅。有自收自支資金的事業單位,自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房產稅3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86〕8號)
4.企業免稅房地產。企業開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86〕8號)
5、人防工程免稅。經營性地下人防設施暫免征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86〕8號)
6.危房是免稅的。經鑒定,受損房屋、危房停止使用後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86〕8號)
7.微利虧損企業免稅。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當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壹定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86〕8號)
8、停止生產,取消企業免稅。企業停產註銷後,其原有房產閑置的,經省地稅局批準,暫不征收房產稅。(財稅[86]8號)
9.臨時房屋是免稅的。基本建設用地為基本建設而建造的各類臨時房屋,在建設期內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86〕8號)
10,大修房產免稅。停止房屋大修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免征大修期間的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86〕8號)
11,免稅區。對未開發區域範圍內的工廠、倉庫不征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86〕8號)
12,市場減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集貿市場使用的房屋暫減或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若幹業務問題的解釋和規定(〔87〕財稅帝子3號)
13、鐵道部免征企業財產稅。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築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所屬工業企業,以及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勞動運輸費用的單位,免征房產稅。
《關於鐵道部所屬單位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8號)
14.從事勞動教養的企業免稅。由國家撥款的勞改單位免征房產稅。有資金的自收自支的勞改單位,在規定的免稅期滿後,實行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未成年犯管教所免征房產稅;
(二)生產規模較大的勞改工廠、勞改農場、勞改監獄,免征房產稅。凡生產經營的房地產,照章納稅;
(3)監獄房產主要用於關押犯人,僅有少量用於生產經營的,可以完全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司法部所屬勞改單位免征房產稅的通知》(〔87〕財稅帝子2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司法部所屬勞改單位免征房產稅的補充通知》(〔87〕財稅帝子29號)
15,農房免稅。農民住宅房產免征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範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
16,血站免稅。經批準采集和提供臨床用血和自用血的血站,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
17,高校後勤實體房產免稅。高校後勤經濟實體的房產,從1,2000起免征房產稅。
《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
18.醫療衛生機構的財產免稅。疾病控制、婦幼保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房產免征房產稅3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19,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者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免征房產稅。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管理的若幹意見(試行)的通知(國發〔2000〕78號)
20.養老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6月5438+10月1起,對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興辦的福利性和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包括社會福利院、老年護理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老年康復中心和托兒所,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養老服務機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21,房屋出租免稅。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1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出租給職工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執行私房政策,並以註銷戶返還產權,以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給居民的私有房屋,暫免征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
22、個人出租住房減稅。從2001、1、1起,對個人按市場價出租的居民住房,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
23.開墾的土地是免稅的。對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東方等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收回的房產,在處置前閑置期間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10號)
24、儲備糧油房產稅免稅。2003年底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從事中央儲備糧(油)業務所擁有的房產,按財政部門撥付的單位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13號)
25.農村郵政企業不征稅。從2001、1、1起,對郵政部門位於市、縣、鎮、工礦區範圍以外,仍在縣郵政局核算的房產,不征收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郵政企業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函》(國[2001]379號)
26.經營大學生公寓是免稅的。2002年6月5438+00日至2005年2月31日,為大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並按高等教育系統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學生公寓管理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7號)
27.儲備糖和肉免稅。2003年底前,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倉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下屬的國家儲備肉倉庫自用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商業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和國家直屬糖庫、肉冷庫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63號)
28、大連證券破產清算免稅。大連證券在清算期間從債務人處接收的不動產和車輛,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連證券破產和財產處置過程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88號)
29.商品房銷售前沒有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商品房在銷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前已經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征收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30、儲備棉房免稅。2005年底前,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從事中央儲備棉業務所占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5號)
31.轉制科研機構自用房產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所屬242家科研機構和1134家建設部等1部門所屬科研機構,以及經科技部、財政部、中央編辦批準的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社會公益性科研機構所屬科研機構,自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不動產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研機構轉制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37號)
32.被撤銷的金融機構免於清償債務。自《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被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含關聯企業)所有的財產或者在清算期間從債務人處接收的財產,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撤銷金融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33.鐵路運輸企業自用房產免稅。對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房產繼續免征房產稅。從鐵路系統分離出來的隸屬於鐵道部的其他企業,包括工業、供銷、建築企業等。,2003年從1開始恢復征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系統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49號)
34.資產處置是免稅的。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管的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產免征房產稅。港澳國際(集團)所屬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從債務人處取得的財產,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2號)。
35.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占用的房產免稅。對國家和企業占用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36.部分鐵路運輸企業免征。繼續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範圍包括:鐵路局、鐵路分局(含客貨運站、編組站、列車服務、維修、工務、電務、水電、車輛、供電、列車、客運段)、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中鐵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中鐵行李快運有限公司、中鐵快運有限公司。
鐵路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中國鐵路建設發展中心和鐵道部第壹、二、三、四設計院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至2005年2月31,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06年10月1起恢復征收。(本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鐵路運輸企業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範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
37、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企業免稅。對長江上遊、黃河中上遊、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的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和車輛,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單位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和車船,仍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企業和單位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7號)
38.房屋大修期間免稅。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停止使用房產半年以上的,免征房屋大修期間的房產稅,免稅額度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註欄中作出相應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部分房產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後續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
39、軍隊空余房地產租賃暫免征稅。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地產的租金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和房產稅;之前繳納的稅款不予退還,未繳納的稅款不再征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空置房產租金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和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4〕123號)
40.房屋大修期間的免稅手續。停止房屋大修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產稅的納稅人,應在房屋大修前壹個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納稅人完成大修後,應按規定調整財產的計稅價值;納稅人需要在大修完成後的次月起,按照新調整的房產價值征收房產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後續管理的通知》(蘇地稅發〔2004〕161號)。
41,供熱企業暫免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供熱企業”是指向居民提供供熱並向其收取采暖費的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自辦供熱企業、為居民小區提供供熱的物業公司等。,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生產用房”和“生產用地”,是指上述企業用於供熱居民的廠房和土地。對同時向居民和非居民提供供熱的企業,可以按照向居民收取的供熱收入占其供熱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免稅界限;對於從事供熱的企業,可以按照居民供熱所收取的收入占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免稅界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60號)
註:該文件已被國稅發[2008]8號文宣布失效或廢止。
42.鐵路運輸企業免稅。自2006年3月8日起,享受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局和國有鐵路運輸控股公司(包括廣州鐵路公司、青藏鐵路公司、大秦鐵路有限公司、廣深鐵路有限公司等。,具體包括客貨運站、列車服務、維修、工務、電務、水電、供電、列車、客運、車輛段)、鐵路辦事處、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中鐵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中鐵快運有限公司
停止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鐵路運輸企業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範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第壹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鐵路運輸企業範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06〕17號)
43.鐵路通信信息有限公司等單位免稅。2006年1至2008年1、65438+2、31,鐵路通信信息有限公司占用的房產和土地繼續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2006年6月5438+10月1日起,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中國鐵路建設發展中心和鐵道部第壹、二、三、四設計院恢復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鐵路運輸企業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範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通信信息有限公司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90號)
44、中央儲備糧(油)自用業務免稅。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08年6月65438+2月31日,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
45、青藏鐵路公司及其下屬單位自用房產稅免征。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占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自用的不動產和土地,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公司經營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
46.地方商品儲備免征房產稅。自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2月31日,對承擔地方糧、油、棉、糖、肉等商品儲備業務的地方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倉庫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商品儲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0號)
47.加油站遮陽棚不征收房產稅。加油站棚不屬於不動產,不征收房產稅。之前已在各地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進行追溯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油站車棚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8]123號)
48、供熱企業繼續免征房產稅。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11日,對向供熱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繼續對其用於供熱居民的廠房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
49.由文化單位轉制的企業免征。由財政部門資助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其自有財產自登記之日起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若幹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50.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減征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房產稅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申請減免房產稅的照顧。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後,納稅暫時有困難的,經批準可以延期繳納。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認真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3號)
51.支持科技孵化器發展。對國家和省認定的高新技術創新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軟件園、留學人員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認真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3號)
52.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中小型旅遊飯店企業,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減征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中小型旅遊飯店,可以向市、市(區)人民政府申請減免房產稅的照顧。
(鎮政府辦〔2009〕63號《關於促進旅遊飯店業發展的意見》)
第二,稅收減免
評估房地產的剩余價值。按房產殘值征收房產稅的,房產稅以房產原值壹次性扣除10% ~ 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扣除範圍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