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的具體優惠內容
1、所得稅率優惠。高新企業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率,相當於在原來25%的基礎上降低了40%。
2、“兩免三減半”。原深圳特區以內,2008年1月1日以後成立的企業自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人才安居。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每兩年推薦壹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層次人才申請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價補助32平米,同時各區政府配套補貼總額的10%(合計70萬左右)。
4、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6、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7、取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後可享受各區相應認定補貼。
8、進入高新區股份代辦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的高新技術企業,予以最高180萬元資助。
9、高新企業認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備條件,優先批準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股票上市。
10、高新企業認定是申請各級相關政府資金的必備條件之壹。
11、高新企業可優先獲得辦公及工業用地的獲批。
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
對於稅務部門而言,高企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主要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3號)〉的通知》(蘇地稅函〔2009〕131號)的有關規定。
蘇地稅函〔2009〕131號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在實施稅收優惠當年,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予以追繳。”第四款規定:“各級地稅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及時上報省局,由省局統壹提請協調小組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這些規定強化了稅務機關對高企享受稅收優惠的管理,並不是原來認為只要獲得了高企認定就可以直接享受稅收優惠。我們即可以這樣理解,要享受高企優惠,獲得高企認定是前提,享受優惠年度符合減免稅條件是要件。
此時,高企在享受稅收優惠時的減免稅條件就成了稅務機關管理的重點,而條件主要就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其中對於稅務部門管理特點,本人認為需要重點關註第四、五點。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如果企業當年的研發費用達不到標準或者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達不到要求,那當年就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在匯算清繳時補繳稅款。值得我們註意的,研發費用占比的分母是銷售收入,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的分母是總收入,即包含視同銷售、其他業務收入等,範圍更寬泛。